(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市政公用设施运行管理、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城市供水节水管理、园林绿化管理、城市管理执法等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拟订区级城市管理、绿地系统发展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区管城市管理基础设施维护工程技术方案的审查;负责城市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
(三)负责区管城市道路、桥梁、隧道等设施的维护管理;负责区管城市道路照明、景观照明等城市照明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负责全区市政设施维护管理的指导监督。
(四)负责全区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
(五)负责城市供水、节水的监督管理;负责城市供水水质监督管理;负责城市二次供水管理;指导街镇城市供水、节水管理工作;负责城市供热管理。
(六)负责城市环境卫生、城市水域环境卫生管理(主城区两江水域垃圾清漂和船舶废弃物接收处理除外);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管理和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管理;指导街镇环境卫生工作。
(七)牵头组织开展市容环境综合整治;指导街镇市容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八)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城市建筑垃圾、城市水域垃圾(主城区两江水域垃圾清漂和船舶废弃物接收处理除外)等收运工作的监督管理;负责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的监督。
(九)负责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十)指导监督城市户外广告、店招店牌设置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城市园林绿化、城市公园行业管理;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工作;依法负责建设项目绿化工程设计方案管理;指导监督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管理;负责城市园林绿化设施建设、维护、管理;负责城市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组织开展城市义务植树活动;指导监督城市公园应急避难场所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十二)负责城市管理的数字化、智慧化建设与运行的监管;负责城市管理的科学研究和教育工作;指导城市管理高新技术推广和运用;负责城市管理的对外交流与合作;开展城市管理行业人员培训。
(十三)加强城市管理领域综合执法工作,具体执法交由相关执法队伍承担,并以部门名义统一执法。
(十四)负责城市管理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和指导;负责城市管理行业应急管理、应对处置的组织、协调和指导。
(十五)完成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