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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江北区城管局
  • [ 有效性 ]
  • [ 成文日期 ]
  • 2023-12-14
  • [ 发布日期 ]
  • 2023-12-14
重庆市江北区城市管理局关于开展变相审批专项整治工作的清理结果
日期:2023-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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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依法实施行政许可,杜绝以备案、登记等方式设置变相许可事项,我局自2023年2月起对实施的行政事项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清理结果公示如下:

我局行政权力共159项,其中行政许可15项,分别为关闭、闲置、拆除城市环卫设施许可、拆除、改动、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审核、建设项目附属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查、供水工程建设方案审查、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包括经过城市桥梁)审批、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审批、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非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非主干道临时占道经营许可、公园内举办大型游乐、展览等活动审批、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占用、迁移、拆除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审核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审批(详见附件)。除此之外,无其他行政许可或变相许可事项,不存在以备案、登记、行政确认、征求意见等任何方式设置的变相许可事项。

重庆市江北区城市管理局

2023年12月14日   

附件:

江北区城市管理局行政许可事项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行使部门

设定依据

1

关闭、闲置、拆除城市环卫设施许可

江北区城市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 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应当经所在地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商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核准,并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2

拆除、改动、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审核

江北区城市管理局

1.《重庆市城市供水节水条例》第四十七条 禁止擅自改装、拆除或者迁移供水设施。因建设工程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报城市供水节水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建设工程施工影响供水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与城市供水企业商定相应的保护措施,并由施工单位负责实施,确保安全正常供水。

2.《城市供水条例》第三十条 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3

建设项目附属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查

江北区城市管理局

1.《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建设项目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应当有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参加审查附属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其中,主城区建设用地面积二万平方米以上的由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审查;其他由所在区县(自治县)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查。

2.《城市绿化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有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

4

供水工程建设方案审查

江北区城市管理局

《重庆市城市供水节水条例》第九条 城市供水节水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供水专项规划制定年度建设计划。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供水工程应当符合城市供水专项规划及年度建设计划。中心城区及跨区域的城市供水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市城市供水节水主管部门审查,按照建设程序批准后分级实施。中心城区以外的城市供水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城市供水节水主管部门审查,按照建设程序批准后实施。

5

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包括经过城市桥梁)审批

江北区城市管理局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需要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事先须征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6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江北区城市管理局

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应当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建设。

2.《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第二条第(二)项 将‘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3项合并为‘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1项”。

3.《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

4.《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提交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挖掘。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5.《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

7

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审批

江北区城市管理局

《城市供水条例》第二十二条 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应当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报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

8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江北区城市管理局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101项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实施机关: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2.《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2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具体条件按照《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执行。

9

非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

江北区城市管理局

1.《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城市园林树木,占用和临时占用城市园林绿地;不得擅自移植城市园林公共绿地内树木。移植城市园林公共绿地以外树木的,不得对绿地资源造成损害。因项目建设、土地征转、排危排险、交通组织转换、增加市政配套设施等特殊原因需要移植城市园林公共绿地内树木,砍伐城市园林树木,占用和临时占用城市园林绿地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因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国家重点建设项目需要移植、砍伐行道树,占用城市园林公共绿地的,在前期阶段应当征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意见。因紧急排危排险确需移植城市园林公共绿地内树木,砍伐城市园林树木或者临时占用城市园林绿地的,可以先行移植、砍伐或者临时占用。但是,应当在险情排除后五个工作日内补办审批手续,并及时告知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责任人。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移植、砍伐城市园林树木,占用和临时占用城市园林绿地的事中事后监管。

2.《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三十二条 办理移植城市园林公共绿地内树木,砍伐城市园林树木,占用和临时占用城市园林绿地审批时,应当按照以下要求提供材料:(一)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提交规划自然资源部门的行政许可文件和图纸,以及现场示意图或者定位图。(二)非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提交项目主管部门的意见,以及现场示意图或者定位图。

10

非主干道临时占道经营许可

江北区城市管理局

1.《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临时占道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在审批机关规定的地点和时段内经营;(二)按规定设置垃圾收集容器,保持周围环境整洁;(三)不影响周围居民的正常生活;(四)不妨碍行人和车辆通行;(五)不危害公共安全。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撤销临时占道经营许可。

2.《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申请在非主干道两侧临时占道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申请人必须是失业、待业人员或残疾人员;(二)经营范围必须是方便居民基本生活的商品或服务;(三)经营设置点必须符合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的布点规划。

3.《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临时占道许可证不得转让或出租,违者由审批机关予以撤销,并在三年内不得再行申请。

11

公园内举办大型游乐、展览等活动审批

江北区城市管理局

《重庆市公园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在公园内举办大型游乐、展览等活动,应征得公园管理机构和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及公安等部门的同意,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12

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

江北区城市管理局

1.《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砍伐城市树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2.《城市绿化条例》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3.《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 严禁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需要迁移古树名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4.《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三十二条 办理移植城市园林公共绿地内树木,砍伐城市园林树木,占用和临时占用城市园林绿地审批时,应当按照以下要求提供材料:(一)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提交规划自然资源部门的行政许可文件和图纸,以及现场示意图或者定位图。(二)非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提交项目主管部门的意见,以及现场示意图或者定位图。

5.《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城市园林树木,占用和临时占用城市园林绿地;不得擅自移植城市园林公共绿地内树木。移植城市园林公共绿地以外树木的,不得对绿地资源造成损害。因项目建设、土地征转、排危排险、交通组织转换、增加市政配套设施等特殊原因需要移植城市园林公共绿地内树木,砍伐城市园林树木,占用和临时占用城市园林绿地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因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国家重点建设项目需要移植、砍伐行道树,占用城市园林公共绿地的,在前期阶段应当征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意见。因紧急排危排险确需移植城市园林公共绿地内树木,砍伐城市园林树木或者临时占用城市园林绿地的,可以先行移植、砍伐或者临时占用。但是,应当在险情排除后五个工作日内补办审批手续,并及时告知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责任人。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移植、砍伐城市园林树木,占用和临时占用城市园林绿地的事中事后监管。

13

占用、迁移、拆除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审核

江北区城市管理局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占用或因工程建设施工需要迁移、拆除城市照明设施的,应当报经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同意,并承担拆迁、还建费用。

14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

江北区城市管理局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 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

2.《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 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15

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审批

江北区城市管理局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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