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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5001057500866404/2023-000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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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发布机构 ]
  • 江北区城管局
  • [ 有效性 ]
  • [ 成文日期 ]
  • 2023-04-12
  • [ 发布日期 ]
  • 2023-04-26
江北区城市管理执法行政处罚案件公示(2023年19015号)
日期:2023-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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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当场处罚决定书

渝( 2023)城当罚决字〔 19015 〕

当事人: 王*睿 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5651

址: 重庆市大足区万古镇玉清村*组*号   

你(单位)于2023 4 12 9 30 分在 重庆市江北区北岸江山长兴路20号附1号人行道上   王*睿在人行道上违章占道经营的行为,违反了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道路上禁止下列行为...(一)在主干道距离主干道道缘石五十米范围内的次主干道及其两侧设置停车场和经营性摊点、亭、棚”...的规定,根据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可暂扣占道经营物品” 的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单位)于 2023 4 12 10时前改正,并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罚:罚款人民币(大写) 伍拾元,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要求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至 重庆银行建东支行 (账号: 24***********51 )或者通过重庆市财政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本处罚决定作出前已依法告知你(单位)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听取了你(单位)的陈述和申辩。

当事人签名: 王*睿2023 4 12

执法人员签名: 梅*秦*群2023 4 12

重庆市江北区城市管理局

2023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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