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市违法建设执法限期拆除(回填)违法建筑决定书
渝江北城违建限拆决字〔 2023〕第2656号
胡* 5110******3658: 现查明,你个人擅自在重庆市江北区康百路*号*栋2-4露台修建的玻璃棚,属于《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违法建筑。经执法人员现场测量估算,违法建筑面积约为4平方米。根据《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现责令你个人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自行拆除(回填)该违法建筑。逾期未拆除(回填)的,本机关将根据《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九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请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进行强制拆除(回填)。强制拆除(回填)该违法建筑的所需费用由个人承担。 如对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 诉讼。
重庆市江北区城市管理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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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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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城乡规划信用信息通知书
渝江北城管违建诚信通〔2023〕2656号(存量)
胡* 5110******3658: 你个人擅自在重庆市江北区康百路*号*栋2-4露台修建违法建筑,根据《重庆市城乡规划诚信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五项的规定,属于应当进行城乡规划信用信息记录的情形。请你个人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自行消除违法建筑。逾期未消除的,本机关将书面告知城乡规划机构进行城乡规划信用信息登记。若你个人认为认定的城乡规划不良信用信息与事实不符,请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提出书面陈述和申辩,并提供相应证据。逾期未提出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本机关将书面告知城乡规划机构进行城乡规划信息记录,并根据《重庆市城乡规划诚信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将上述城乡规划信用信息在城乡规划诚信管理信息发布平台公布,公布期为长期。
重庆市江北区城市管理局2023年8月18日 |
房屋产权冻结告知书
渝江北城管违建冻告〔2023〕2656号(存量)
胡* 5110******3658: 你个人擅自在重庆市江北区康百路*号*栋2-4露台修建违法建筑,根据《重庆市查处违法建筑若干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合法房地产附有违法建筑的,本机关将书面告知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机构对该房地产转让和抵押登记进行限制。 你个人自行消除违法建筑后,应主动向本机关申报,经本机关核实确认后书面告知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机构解除限制。
重庆市江北区城市管理局 2023年8月18日 |
00063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