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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5001057500866404/2023-00099
  • [ 发文字号 ]
  • 江北城市管理发〔2019〕82号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发布机构 ]
  • 江北区城管局
  • [ 有效性 ]
  • [ 成文日期 ]
  • 2019-11-27
  • [ 发布日期 ]
  • 2023-06-19
重庆市江北区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全面推行城市管理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方案》的通知
日期:2023-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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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观音桥商圈办: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990、《重庆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全面推行城市管理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通知》(渝城管局发〔20196号),现将《全面推行城市管理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重庆市江北区城市管理局

20191127   

全面推行城市管理执法公示制度

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

法制审核制度的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建法函〔20195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990、《重庆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全面推行城市管理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通知》(渝城管局发〔20196号)、《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江北区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江北府办发〔201957号)精神,结合实际,区城市管理局在全区城市管理领域行政处罚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城市管理执法工作中全面推行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以下统称三项制度,行政许可、行政征收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另行制定方案贯彻落实)。

一、组织领导

 成立全面推行城市管理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工作领导小组。

长:李柏松 区城管局副局长。

副组长:各镇分管领导

各街道分管领导

商圈办分管领导

区城管局各相关业务科室负责人

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各分管领导

员:由支队各科队、区城管局各专业执法队、街镇(商圈)综合执法大队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在法规安全科设办公室,由兰国洪科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的协调组织和实施推进。

二、工作目标

区城市管理局全面推行三项制度,有效规范城市管理领域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城市管理执法行为,通过执法公示制度机制不断健全,做到执法行为过程信息全程记载、执法全过程可回溯管理,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全覆盖,全面实现执法信息公开透明、执法全过程留痕、执法决定合法有效,推动城市管理执法能力和水平整体大幅提升、执法行为被纠错率明显下降、执法的社会满意度显著提高。

三、主要任务

(一)全面推行城市管理执法公示制度。城市管理执法公示是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的重要措施。各街镇应当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明确公示内容的采集、传递、审核、发布职责,规范信息公示内容的标准、格式通过门户网站及政务新媒体、办事大厅公示栏、服务窗口等平台向社会公开城市管理领域综合行政执法基本信息、结果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的信息,依法确需公开的,要作适当处理后公开。发现公开的执法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予以更正。

1. 强化事前公开。要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统筹推进城市管理领域综合行政执法事前公开与政府信息公开、权责清单公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工作。要全面准确、及时主动公开城市管理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等信息,并根据法律法规及机构职能变化情况进行动态调整。要结合工作实际细化形成服务指南、执法流程图。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各街镇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的办事大厅、政务服务窗口等场所要设置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岗位信息公示牌,公示执法人员姓名、单位、职务、胸牌号码等基本信息。公开的信息要做到简明扼要、通俗易懂。

2. 规范事中公示。城市管理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送达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时,必须主动出示《重庆市行政执法证》,向当事人和相关人员表明身份。在日常执法巡查、执法检查等执法活动中应当采取佩戴执法证件的方式,实现执法全程公示执法身份。要严格执行《城市管理执法行为规范》《重庆市行政执法基本规范(试行)》和《城市管理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供应管理办法》等规定,从事一线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的在编在职人员,执法时必须按照规定穿着国家统一的城市管理执法制式服装、佩戴统一执法标志标识。支队和委托执法的街镇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在规定情形下应当主动出具全市城市管理执法统一格式相应文书,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

3. 加强事后公开。行政处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检查结果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应当在政府或者城市管理部门门户网站以及规定的渠道向社会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要健全执法决定信息公开发布、撤销和更新机制。已公开的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应当及时从信息公示平台撤下原执法决定信息。要完善城市管理执法统计报送制度,城市管理局应当于每年131日前公开本机关上年度城市管理执法总体情况有关数据,并报送本级政府和上级城市管理部门。

(二)全面推行城市管理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城市管理执法全过程记录是城市管理执法活动合法有效的重要保证。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各街镇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应当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形式,对城市管理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行为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全部过程进行记录,并全面系统归档保存,做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1. 完善文字记录。应当规范使用全市统一的城市管理执法文书式样,不得自行设计、变更或者使用其他执法文书。

2. 规范音像记录。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各街镇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对查封扣押财产、强制拆除等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必须实行全程音像记录;对现场执法、调查取证、举行听证、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执法过程,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音像记录;受送达人拒绝接受执法文书的,可以将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住所,并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音像记录设备、建设询问室和听证室等音像记录场所,并建立健全执法音像记录管理制度,明确执法音像记录的设备配备、使用规范、记录要素、存储应用、监督管理等要求。

3. 严格记录归档。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各街镇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要健全完善执法案卷管理制度,规范和加强对执法台账和法律文书的制作、使用、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档案管理规定归档保存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确保所有执法行为有据可查。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记录资料,归档时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要积极稳妥推进城市管理执法文书电子化建设,建立健全全市城市管理执法电子案卷系统,建立基于网络、电子认证、电子签章的执法全过程数据化记录工作机制,逐步形成业务流程清晰、数据链条完整、数据安全有保障的数字化记录信息归档管理制度。

4. 发挥记录作用。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各街镇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要通过案卷评查等形式,结合评议考核工作内容,加强执法监督,发现其中的薄弱环节,提出改进措施。适时对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进行统计分析,发挥记录信息对舆情应对、行政决定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支撑作用。要建立健全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调阅监督制度,切实加强调阅监督,保障当事人个人信息安全,确保执法文字记录、音像记录的调阅程序规范、合法有效。

(三)全面推行城市管理执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确保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重大执法决定合法有效的关键环节。城市管理执法重大执法决定作出前,应当严格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1. 明确审核机构。城市管理局成立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委员会,由局法规安全科作为法制审核机构承担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委员会日常工作。城市管理部门法制审核机构与城市管理执法机构意见不一致时,召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委员会会议集体审议,可邀请法律顾问、驻队律师、行业专家参加,对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提供咨询意见。探索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公职律师、驻队律师统筹调用机制,实现法律专业人才资源共享。

2. 明确审核范围。凡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者引发社会风险,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作出执法决定,以及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应当进行法制审核。法制审核委员会及其法制审核机构应当结合城市管理执法行为的类别、执法层级、所属领域、涉案金额等因素,制定本级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明确重大执法决定事项的标准。

3. 明确审核内容。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委员会及其法制审核机构应当严格审核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执法程序是否合法;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执法是否超越执法机关法定权限;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等。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委员会及其法制审核机构完成审核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形,提出同意或者存在问题的书面审核意见。

4. 明确审核责任。城市管理执法机构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法制审核机构对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意见负责。要严格开展重大执法决定合法性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执法决定。因城市管理执法机构的执法人员、负责法制审核的人员和审批城市管理重大执法决定的负责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等,导致城市管理执法决定错误,要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全面推进城市管理执法信息化建设。市、区县城市管理局要加强城市管理执法信息管理,积极推进执法信息互联互通共享,有效整合执法数据资源。

按照城市管理执法指挥调度智能平台的要求,建设区县城市管理执法智能平台,做到执法信息网上录入、执法程序网上流转、执法活动网上监督、执法决定实时推送、执法信息统一公示、执法信息网上查询,实现对城市管理执法活动的即时性、过程性、系统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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