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目录编码 | 目录名称 | 权力类型 | 行使层级 | 法律依据 |
1 | 502017031000 | 居民零星用水办理 | 公共服务 | 区县级 | 《重庆市城市供水节水管理条例》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999年第111号)第三十二条居民住宅应安装分户计量水表。用水单位不得对职工用水实行包费制。 |
2 | 502017030002 | 非居民用水办理(小型项目接入通水) | 公共服务 | 区县级 | 《重庆市城市供水节水管理条例》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999年第111号)第十五条新增用水单位应向市公用行政主管部门或区、县(市)城市供水节水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用水方案,经审查同意,一次性缴纳供水设施建设费后,城市供水企业方可对其供水。 |
3 | 502017028000 | 发布园林植物病虫害预警预报 | 公共服务 | 市级,区县级 | 《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三十一条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园林植物病虫害的预防;发生病虫害时,应及时组织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单位和社会单位进行治理。 |
4 | 502017030005 | 非居民用水办理(一般项目接入通水) | 公共服务 | 区县级 | 《重庆市城市供水节水管理条例》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999年第111号)第十五条新增用水单位应向市公用行政主管部门或区、县(市)城市供水节水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用水方案,经审查同意,一次性缴纳供水设施建设费后,城市供水企业方可对其供水。 |
5 | 502099009000 | 施工用水办理 | 公共服务 | 市级,区县级 | 《重庆市城市供水节水管理条例》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999年第111号)第十五条新增用水单位应向市公用行政主管部门或区、县(市)城市供水节水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用水方案,经审查同意,一次性缴纳供水设施建设费后,城市供水企业方可对其供水。 |
6 | 502017030004 | 非居民用水办理(一般项目踏勘审核) | 公共服务 | 区县级 | 《重庆市城市供水节水管理条例》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999年第111号)第十五条新增用水单位应向市公用行政主管部门或区、县(市)城市供水节水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用水方案,经审查同意,一次性缴纳供水设施建设费后,城市供水企业方可对其供水。 |
7 | 502017025000 | 受理“12319”城市管理热线投诉 | 公共服务 | 市级,区县级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通12319短消息服务的通知》(建办精〔2015〕39号)一、规范服务内容。12319短消息服务的主要内容包括:城市建设的应急管理(向有关人员发送建设工程接警平台的有关信息、12319热线接电或其他途径获知的重大紧急突发事件);市民涉及住房城乡建设工作的诉求短信回复;重要信息采集发布;短信回访和满意度调查等。 |
8 | 502017030001 | 非居民用水办理(小型项目踏勘审核) | 公共服务 | 区县级 | 《重庆市城市供水节水管理条例》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999年第111号)第十五条新增用水单位应向市公用行政主管部门或区、县(市)城市供水节水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用水方案,经审查同意,一次性缴纳供水设施建设费后,城市供水企业方可对其供水。 |
9 | 502017026000 | 发布重庆市供水水质监测信息 | 公共服务 | 市级,区县级 |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城市管理委员会(重庆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渝府办发〔2017〕134号)2.(五)负责城市供水、节水、排水、污水处理的监督管理;负责城市供水水质监督管理;负责城市二次供水管理;指导区县城市供水、节水、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工作;负责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负责城市供热管理。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6号)第二十二条1.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及有关问题的处理结果,报上一级建设(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并向社会公布城市供水水质监督检查年度报告。 |
10 | 502017027000 | 受理关于供水水质的投诉 | 公共服务 | 市级,区县级 | 《重庆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重庆市供水管理处完善内设机构职责及人员配置的批复》(渝市政委〔2015〕120号)2.受理市民对供水行业的投诉。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城市管理委员会(重庆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渝府办发〔2017〕134号)1.(五)负责城市供水、节水、排水、污水处理的监督管理;负责城市供水水质监督管理;负责城市二次供水管理;指导区县城市供水、节水、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工作;负责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负责城市供热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