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区级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江北委办发〔2021〕3号)、《重庆市推动职能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实施方案》(渝环〔2023〕120号)精神,结合我局“三定”职责及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际,现明确重庆市江北区财政局生态环境保护具体事项清单如下:
1.坚持资金投入同攻坚任务相匹配,负责建立常态化、稳定的财政资金投入机制。落实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财政政策。
2.负责区级生态环境保护财政资金的筹措、安排和监督工作。落实属于区级生态环境保护事权的财政性资金保障。
3.负责完善生态环境补偿制度,加大对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保护红线区域等生态功能重要地区的财政投入力度。配合相关部门推进流域横向生态补偿。配合争取国家与市级生态补偿资金,落实区级生态补偿资金。
4.配合争取国家绿色发展基金对江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的资金支持。
5.负责健全政府绿色采购制度,引导单位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优先采购绿色产品,支持和推进绿色采购。
6.按职责分工,推广、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生态环境治理。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