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区财政局>政务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履职依据 > 其他公文
  • [ 索引号 ]
  • 115001050092879765/2024-00016
  • [ 发文字号 ]
  • 江北财发〔2024〕81号
  • [ 主题分类 ]
  • 财政
  • [ 体裁分类 ]
  • 财政
  • [ 发布机构 ]
  • 江北区财政局
  • [ 有效性 ]
  • [ 成文日期 ]
  • 2024-04-16
  • [ 发布日期 ]
  • 2024-04-16
重庆市江北区财政局关于生态环境保护具体事项清单
日期:2024-04-16
语音播报
语音合成中,请耐心等待...
进入播报模式
语音播报
退出播报模式

根据《区级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江北委办发〔2021〕3号)、《重庆市推动职能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实施方案》(渝环〔2023〕120号)精神,结合我局“三定”职责及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际,现明确重庆市江北区财政局生态环境保护具体事项清单如下:

1.坚持资金投入同攻坚任务相匹配,负责建立常态化、稳定的财政资金投入机制。落实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财政政策。

2.负责区级生态环境保护财政资金的筹措、安排和监督工作。落实属于区级生态环境保护事权的财政性资金保障。

3.负责完善生态环境补偿制度,加大对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保护红线区域等生态功能重要地区的财政投入力度。配合相关部门推进流域横向生态补偿。配合争取国家与市级生态补偿资金,落实区级生态补偿资金。

4.配合争取国家绿色发展基金对江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的资金支持。

5.负责健全政府绿色采购制度,引导单位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优先采购绿色产品,支持和推进绿色采购。

6.按职责分工,推广、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生态环境治理。



(此件为主动公开)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部门街镇

政务新媒体
矩阵

公开信箱

服务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