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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珈玛账企业服务有限公司:
你公司申请办理代理记账许可证书资料已收悉。根据财政部《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规定,我局对申请材料进行了审查,认为符合法定条件,许可你公司(机构负责人:全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MADKAK3W9P)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特颁发你司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编号:DLJZ50010520250021号)。
请你司遵照《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第十一条至第十五条的规定,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并根据相关文件规定,每年4月30日前向我局报送年度备案资料,接受我局监督检查,年度中若人员、住所、电话等信息有变更,须及时函告我局。
此复。
重庆市江北区财政局
2025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