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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江北区卫生健康委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政策清单
日期:2023-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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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贴名目 补贴对象 补贴标准 补贴依据 申报指南 政策咨询电话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符合政策条件且在奖励扶助金发放前本人健在的农村独生子和双女家庭父母、农村独生女家庭父母。 按文件规定执行农村独生子和双女家庭父母、农村独生女家庭父母奖励扶助金标准。 《重庆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计生利益导向政策的通知》(渝人口发〔2013〕27   号) 一、申报条件
申请人应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
(一)未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二)本人为本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三)本人或配偶曾经生育,现存活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
(四)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申请当年年满60周岁。
二、申报方式
坚持自愿申报原则,由符合政策条件人员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申报,填写《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报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三、申报程序
(一)本人申报;
(二)村(居)民委员会评议并张榜公示;
(三)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并张榜公示;
(四)区卫生健康部门复核、确认,公示;
(五)信息录入变更;
(六)信息报送;
(七)对经审核不符合资格确认条件的人员进行确认回访。
四、申报材料
(一)申报表;
(二)本人身份证、配偶身份证、子女身份证复印件;
(三)本人户口、配偶户口、子女户口复印件;
(四)结婚证、离婚证明材料、独生子女证复印件;
(五)其他相关证明:1.死亡证明(指丧偶者或子女死亡的)复印件;2.收养公证书、收养证(指收养子女的)复印件;3.农转城有效证明(如公安部门的转户证明、征地批文、征地证明等)复印件,符合照顾生育的相关证明复印件;4.调查笔录   2 份(情况复杂需调查);
(六)本人银行账号复印件;
(七)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2张。
五、申报时间
符合政策条件人员本人在59周岁下半年向本人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如实反映本人婚姻生育史,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配合村(居)委会调查,经政策资格确认符合条件,从本人年满60周岁当年开始领取奖励扶助金。
六、扶助金发放时间
奖励扶助金在8月31日前发放(特殊情况除外)。
023-67869824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 符合政策条件且在特别扶助金发放前本人健在的独生子女伤残或死亡家庭父母。 按文件规定执行独生子女三级及以上残疾家庭父母   、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父母特别扶助金标准。 《重庆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计生利益导向政策的通知》(渝人口发〔2013〕27   号) 一、申报条件
申请人应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
(一)未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二)本区户口;
(三)现无存活子女或现存活一个子女(包括合法收养一个子女)被依法鉴定为三级及以上残疾;
(四)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申请当年女方年满49周岁。
二、申报方式
坚持自愿申报原则,由符合政策条件人员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申报,填写《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申报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三、申报程序
(一)本人申报;
(二)村(居)民委员会评议;
(三)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
(四)区卫生健康部门复核、确认,公示;
(五)信息录入变更;
(六)信息报送;
(七)对经审核不符合资格确认条件的人员进行确认回访。
四、申报材料
(一)申报表;
(二)本人身份证、配偶身份证、子女身份证复印件;
(三)本人户口、配偶户口、子女户口复印件;
(四)结婚证、离婚证明材料、独生子女证、新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指子女残疾的)复印件;
(五)死亡证明(指丧偶者或子女死亡的)复印件;
(六)收养公证书、收养证(指收养子女的)复印件;
(七)调查笔录2份(情况复杂需调查);
(八)本人银行账号复印件;
(九)其他相关证明;
(十)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2张。
五、申报时间
符合政策条件人员本人在女方当年年满49周岁向本人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因丧偶或离婚形成的单亲家庭,单亲一方申请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本人要达到上述年龄。
六、扶助金发放时间
第一次在3月31日前,第二次在9月30日前(特殊情况除外)。
023-67869824
重庆市农村独生子女四级残疾家庭扶助 符合政策条件且在特别扶助金发放前本人健在
的农村独生子女四级残疾家庭父母。
参照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独生子女三级及以上残疾家庭父母特别扶助金标准执行。 《重庆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计生利益导向政策的通知》(渝人口发〔2013〕27   号)。 一、申报条件
申请人应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
(一)未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二)本人及配偶为本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三)本人及配偶终身只生育了一个子女且依法鉴定为四级残疾,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
(四)申请当年女方年满49周岁,年龄在60周岁以下。
二、申报方式
坚持自愿申报原则,由符合政策条件人员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申报,填写《重庆市农村独生子女四级残疾家庭扶助对象申报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三、申报程序
(一)本人申报;
(二)村(居)民委员会评议;
(三)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
(四)区卫生健康部门复核、确认,公示;
(五)信息录入变更;
(六)信息报送;
(七)对经审核不符合资格确认条件的人员进行确认回访。
四、申报材料
(一)申报表;
(二)本人身份证、配偶身份证、子女身份证复印件;
(三)本人户口、配偶户口、子女户口复印件;
(四)结婚证、离婚证明材料、独生子女证、新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指子女残疾的)复印件;
(五)死亡证明(指丧偶者或子女死亡的)复印件;
(六)收养公证书、收养证(指收养子女的)复印件;
(七)调查笔录2份(情况复杂需调查);
(八)本人银行账号复印件;
(九)其他相关证明;
(十)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2张。
五、申报时间
符合政策条件人员本人在女方当年年满49周岁向本人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因丧偶或离婚形成的单亲家庭,单亲一方申请重庆市农村独生子女四级残疾家庭扶助,本人要达到上述年龄。
六、扶助金发放时间
第一次在3月31日前,第二次在9月30日前(特殊情况除外)。
023-67869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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