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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江北区民政局惠民惠农财政补贴政策清单
日期:2024-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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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补贴名录

补贴对象

补贴标准

补贴依据

申报指南

政策咨询电话

1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农村低保对象

每人每月600元

《重庆市民政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渝民发(2023) 10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条件认定办法(修订)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 128号]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办事指南

023-67855379

2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城市低保对象

每人每月735元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办事指南

023-67855379

3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低保中的残疾人

80元/月

《关于调整重庆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的通知》(渝民〔2022〕207号);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江北府发〔2017〕7号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区中心综合窗口代为受理:023-67562491

大石坝:023-67626427

观音桥:023-67753515

铁山坪:023-67650217

鱼嘴:023-67581107

华新:023-67754381

五里店:023-67727822

复盛镇:023-81398644

寸滩:023-67996235

郭家沱:023-67112038

石马河:023-67916760

五宝镇:023-67586960

江北城:023-61967727

4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重度一级、二级残疾人(低保/非低保)

100元/月;90元/月,80元/月

5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补助

具有重庆市户籍,且父母因下列情形无法履行监护抚养职责的未满18周岁未成年人;已满18周岁、在全日制中学或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学生参照执行。
(一)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情形之一;
(二)父母一方被遣送(驱逐)出境,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情形之一;
(三)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
以上重残是指一级、二级残疾或三级、四级精神和智力残疾;重病是指患有我市医疗救助重特大疾病,造成家庭经济困难无力抚养的;失联是指失去联系后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查询且未履行监护抚养责任6个月以上;服刑在押是指被法院宣判且正在监狱服刑6个月以上;强制隔离戒毒是指在戒毒场所被强制隔离戒毒期限在6个月以上;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是指被逮捕、刑事拘留在押,法院尚未判决刑期,且拘押期在6个月以上;死亡是指自然死亡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踪是指人民法院宣告失踪;被撤销监护资格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撤销监护人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是指外籍人员与内地居民生育子女后被依法遣送(驱逐)出境且未履行抚养义务。

每人每月1405元


《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渝民发〔2019〕18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渝民发〔2021〕5号
《重庆市民政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渝民发〔2023〕10号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办事指南

023-67515616

6

孤儿生活补助

具有我市常住户口、父母双亡或失踪,且年龄在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已满18周岁、在中学或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的大专、本科就读的孤儿。

每人每月1405元


《重庆市民政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建立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制度的通知》渝民发〔2010〕184号
《重庆市民政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切实做好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补贴)发放工作的补充通知》渝民〔2022〕202号

《重庆市民政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渝民发〔2023〕10号

对孤儿基本生活保障金的给付办事指南

023-67515616

7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具有我区户籍的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人员。

生活费每人每月955元;全自理费每人每月 50 元;全护理每人每月300元;半护理每人每月200元

渝民发〔2023〕10 号《关于提高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 》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从 每人每月 932 元提高到每人每月 955 元。调整后的标准从 2023年9月1日起执行。

渝民〔2020〕179 号《关于提高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新增第三档全自理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 50 元。调整后的标准从 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渝民〔2018〕135号《关于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分类确定照料护理补贴标准。全护理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半护理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调整后的标准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报指南

023-67855379

8

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

具有江北区户籍的城乡低保对象、城市“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对象中年满60周岁且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具体包括:肢体、智力、精神、视力四类一、二级重度残疾失能老年人和因病瘫痪卧床不起6个月以上的重病失能老年人。
具有江北区户籍的城乡低保对象、城市“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对象中的年满80周岁的高龄老年人。

每人每月200元

重庆市江北区民政局 重庆市江北区财政局关于执行《重庆市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办法》的补充通知(江区民发〔2017〕14号)

经济困难高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给付办事指南

023-67952196

9

临时救助金

具有本区户籍或实际居住生活在本区境内的居民,因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均可申请临时救助。


具实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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