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补贴名录 |
补贴对象 |
补贴标准 |
补贴依据 |
申报指南 |
政策咨询电话 |
1 |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
农村低保对象 |
每人每月600元 |
《重庆市民政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渝民发(2023) 10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条件认定办法(修订)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 128号] |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办事指南 |
023-67855379 |
2 |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
城市低保对象 |
每人每月735元 |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办事指南 |
023-67855379 | |
3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
低保中的残疾人 |
80元/月 |
《关于调整重庆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的通知》(渝民〔2022〕207号);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江北府发〔2017〕7号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
区中心综合窗口代为受理:023-67562491 大石坝:023-67626427 观音桥:023-67753515 铁山坪:023-67650217 鱼嘴:023-67581107 华新:023-67754381 五里店:023-67727822 复盛镇:023-81398644 寸滩:023-67996235 郭家沱:023-67112038 石马河:023-67916760 五宝镇:023-67586960 江北城:023-61967727 |
4 |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
重度一级、二级残疾人(低保/非低保) |
100元/月;90元/月,80元/月 | |||
5 |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补助 |
具有重庆市户籍,且父母因下列情形无法履行监护抚养职责的未满18周岁未成年人;已满18周岁、在全日制中学或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学生参照执行。 |
每人每月1405元 |
|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办事指南 |
023-67515616 |
6 |
孤儿生活补助 |
具有我市常住户口、父母双亡或失踪,且年龄在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已满18周岁、在中学或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的大专、本科就读的孤儿。 |
每人每月1405元 |
|
对孤儿基本生活保障金的给付办事指南 |
023-67515616 |
7 |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
具有我区户籍的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人员。 |
生活费每人每月955元;全自理费每人每月 50 元;全护理每人每月300元;半护理每人每月200元 |
渝民发〔2023〕10 号《关于提高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 》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从 每人每月 932 元提高到每人每月 955 元。调整后的标准从 2023年9月1日起执行。 渝民〔2020〕179 号《关于提高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新增第三档全自理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 50 元。调整后的标准从 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渝民〔2018〕135号《关于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分类确定照料护理补贴标准。全护理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半护理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调整后的标准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报指南 |
023-67855379 |
8 |
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 |
具有江北区户籍的城乡低保对象、城市“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对象中年满60周岁且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具体包括:肢体、智力、精神、视力四类一、二级重度残疾失能老年人和因病瘫痪卧床不起6个月以上的重病失能老年人。 |
每人每月200元 |
重庆市江北区民政局 重庆市江北区财政局关于执行《重庆市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办法》的补充通知(江区民发〔2017〕14号) |
经济困难高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给付办事指南 |
023-67952196 |
9 |
临时救助金 |
具有本区户籍或实际居住生活在本区境内的居民,因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均可申请临时救助。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