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开 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24 号)、《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 号)等文件精神,按照市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作要求,我区决定在全区政府采购项目中实施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承诺制。
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承诺制度,对承诺内容、形式及应用、不适用承诺的情形、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等进行了具体规定。该制度还加大了对虚假承诺的法律责任追究力度,凡是经调查核实确认为虚假承诺的,视同为“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 的违法行为,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
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承诺制度的实施,将进一步减化供应商投标资料,减轻企业负担,也为企业信用建设提供了坚实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