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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500105MB1583404R/2022-00012
  • [ 发文字号 ]
  • 江北大数据党组〔2022〕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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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发布机构 ]
  • 江北区大数据发展局
  • [ 有效性 ]
  • [ 成文日期 ]
  • 2022-03-04
  • [ 发布日期 ]
  • 2022-03-04
中共江北区大数据应用发展管理局党组关于印发《区大数据发展局学分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日期:2022-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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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大数据发展局学分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习型机关建设,切实提高大数据干部队伍能力水平,推动全局各类学习活动开展制度化、规范化,现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学分制的管理对象为局机关科室、大数据资源服务中心全体干部职工。


第二章  主要内容及标准

第三条  本办法将从“听”、“读”、“写”三个方面对干部职工学习情况进行管理。

1.听。主要了解参学者在参加理论中心组学习、党支部“三会一课”、大数据讲堂以及各级各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时的出勤、遵守学习纪律等情况。

2.读。主要了解参学者利用业余时间自学政治理论、历史文化等积极健康书籍,以及在“学习强国”平台上学习并获得积分的情况。

3.写。主要了解参学者撰写信息、调研报告、论文等情况。

第四条  分值设置。满分为100分,其中“听”满分为40分,“读”满分为20分,“写”满分为40分。

第五条  学分标准。按照“听”、“读”、“写”三个方面学习内容和国家级、市级、区级、局级四个层次设置不同的分值。同一记分项目,按最高分值记分,不累计计分。

1.“听”学分。指参学者主要以听课的方式参加学习培训等所获得的学分。此部分共计40分。其中,参加国家级学习培训,5分/次;参加市级学习培训,4分/次;参加区级学习培训,含对应区级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讲堂等,3分/次;参加局级学习培训,含理论中心组学习、支部“三会一课”、大数据讲堂、青年理论学习小组学习等,2分/次。一次学习1小时以上开始计学分,连续学习培训2天(含2天)以内计一次学分。参加网上学习的,根据组织单位的级别,按照总课程一次积分,不单独按照天数积分。

2.“读”学分。指参学者自觉对党的十九大精神、《习近平谈治国理政》、党史学习教育、历史文化、大数据智能化发展等内容积极健康的书籍进行学习,以及在“学习强国”平台上开展学习。此部分共计20分。针对书籍学习情况进行学分申报时,参学者需按照申报表(附件4),对所学内容进行填写,2分/本,此部分满分为4分。“学习强国”学分申报以平台积分为依据,每月底将统计每人本月积分增量,积分增量超过640分时才能申报学分,以640分为基础,每多30分,得学分1分,满分为16分。

3.“写”学分。指参学者通过撰写信息简报、调研报告、论文等获得的学分。此部分共计40分。信息简报类,被《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等国家级正规报刊杂志采纳的,20分/篇(则);被《重庆日报》《重庆晨报》等市级正规报刊、杂志、简报采纳的,10分/篇(则);被《江北信息》《政务动态》等区级正规报刊、杂志、简报采纳的,5分/篇(则);被《江北报》采纳的,2分/篇(则)。调研论文类,被《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等国家级正规报刊杂志采纳的,30分/篇;被《重庆日报》等市级正规报刊杂志采纳的,15分/篇;被《江北调研》采纳或完成区委宣传部组织的理论调研文章,10分/篇;各类获奖文章,双倍计算学分。

第六条  不计算学分的情况。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计算学分:

1.参加工作会议的;

2.参加需要颁发结业证书的或者有培训测试的各类培训,未能获得结业证书,考试或考核成绩低于60分(100分制)的;

3.参加未按规定程序批准同意举办的学习、培训的;

4.听课时间没有达到课程时间一半的;

5.参加网络学习,没有完成相应时长,或者经考核不合格的;

6.其他与本办法中所指的内容不相符合的情况。


第三章  管理机构及程序

第七条  全局学分管理工作在局党组领导下,由综合科负责。

第八条  管理程序

1.活动申报。承办大数据讲堂等培训活动的科室,填报《培训活动申报表》(见附件2)至综合科处,写明学习培训的时间、地点、内容、授课形式和参加人员范围。经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审核后,完成活动申报步骤。

2.学分登记。参加学习培训之后,各科室或学员需如实填写《区大数据发展局学分申报表》(见附件3),并经科室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后,同活动资料、参加人员名单等材料报至综合科处,完成学分登记。

3.公示。每季度,综合科将参学者审核后的学分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4.归档。建立区大数据发展局干部培训登记库,如实记录学员参与学习情况和学分情况。


第四章  学习要求

第九条  学分标准。为了体现领导、干部带头学的要求,根据不同的参学者确定以下基本学分标准:

1.班子成员,70分/年/人;

2.各科室负责人,60分/年/人;

3.其他人员,50分/年/人。

第十条  挂职、借调人员学分规定。抽调到外单位挂职的、借用的人员,自主参加学分管理。不参加学分管理的,不能参与评先评优认定。借调或挂职时间在3个月以下的,也需参加学分管理。应修学分按照在局学习工作时间(月)在每年所占比例乘以应修学分进行折算。

第十一条  因病无法正常工作的干部学分规定。请假在家休息6个月以下的(含6个月),应修学分为学习时间占每年学分的比例乘以应修学分进行折算;在家休息6个月以上的,可不参加学分管理。

第十二条  新参加工作干部的学分规定。按照实际参加工作时间开始计算学习时间。应修学分则为学习时间占全年学分的比例乘以应修学分进行折算。


第五章  管理结果的运用

第十三条  局党组将对最终结果进行奖惩激励。学分最终结果将作为党员评议、干部评先评优、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四条  奖励依据。学分情况将作为工会优秀学员的主要依据;按照《重庆市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渝工发【2018】1号文件)要求,对优秀学员的奖励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激励为辅,优秀学员的奖励范围不得超过参与人数的15%,最高奖励不得超过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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