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拟订并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牵头组织统一规划体系建设。受区政府委托负责牵头区级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空间规划与全区发展规划的审查统筹衔接。统筹协调经济社会发展,研究提出发展总量平衡、结构调整、发展速度等目标和政策建议,统筹重大生产力布局和产业、区域、土地、人口、环境等政策。受区政府委托向区人大提交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
(二)提出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总体目标、重大任务以及相关政策。组织开展重大战略规划、重大政策、重大工程等评估督导,提出相关意见。
(三)统筹提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主要目标,监测预测预警宏观经济和社会发展态势趋势,提出宏观调控政策建议。综合协调宏观经济政策。牵头研究宏观经济应对措施。研究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并及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协调解决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
(四)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经济体制改革有关工作,提出相关改革意见。牵头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协调推进产权制度和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推动完善现代化市场体系建设,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牵头推进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研究经济体制改革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组织拟订并协调实施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及有关专项改革方案,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重要专项改革之间的衔接。
(五)研究提出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战略、规划、总量平衡和结构优化的目标和政策。牵头与市发改委对接,配合推进“一带一路”建设。指导和监督国外贷款建设资金的使用。
(六)负责投资综合管理,拟订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结构调控目标和政策。贯彻落实国家、市有关投资政策,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备案或审核、转报重大项目。规划重大建设项目和生产力布局。拟订并推动落实鼓励民间投资政策措施。负责统筹规划并组织实施政府投资,衔接平衡需要安排政府投资和涉及重大项目的专项规划,会同财政安排财政性建设资金,负责编制政府投资规划、年度计划及资金平衡计划。负责统筹、调度和督促重大项目,研究提出年度重点项目名单,协调解决重大项目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七)推进落实区域协调发展战略、新型城镇化战略和重大决策,组织拟订相关区域规划和政策,牵头统筹重点片区开发建设。统筹协调区域合作和对口支援工作。组织编制并推动实施新型城镇化规划。
(八)组织拟订综合性产业政策。协调一、二、三产业发展重大问题并统筹衔接相关发展规划和重大政策,指导相关部门拟订产业政策。协调推进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发展,组织拟订并推动实施服务业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研究并提出设施促进消费的政策措施。协调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牵头物流发展工作,负责拟订区物流发展规划和政策,统筹解决物流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做好与市政府口岸物流办的衔接。
(九)推动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统筹推进全区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技术产业和数字经济发展,会同相关部门拟订推进创新创业的规划和政策,提出创新发展和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的政策,推进创新能力建设。组织拟订并推动实施高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政策,协调产业升级、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等方面的重大问题。
(十)跟踪研判涉及经济安全、生态安全、资源安全、科技安全、社会安全等风险隐患,提出相关工作建议。研究制定储备规划、政策措施并推动实施。负责全区粮食领域相关工作,负责粮食流通的行业管理和区级储备粮油管理。承担粮食监测、应急调控和监督监测等工作。承担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考核具体工作。
(十一)负责社会发展与国民经济发展的政策衔接,协调有关重大问题。组织拟订社会发展战略、总体规划,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提出促进就业、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建议。牵头开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统筹组织协调推进民生实事。
(十二)贯彻落实国家、市能源发展和改革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拟订能源发展战略、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并组织实施,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备案或审核转报能源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协调重大能源项目的实施。指导和综合协调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的开发利用。统筹能源供需总量平衡,协调能源发展和改革中的重大问题。负责辖区长输油气管道保护工作。
(十三)推进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和改革,协调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等工作。贯彻落实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政策措施,综合协调环保产业和清洁生产促进有关工作。提出能源消费控制目标、任务并组织实施。综合研究经济社会与资源、生态环境协调发展的重大战略问题。组织拟订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的战略、规划、计划、政策,并协调实施。参与编制生态环境保护有关规划。
(十四)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推动经济建设与国防建设协调发展的战略和规划。协调有关重大问题。组织编制国民经济动员规划。协调和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动员有关工作。
(十五)贯彻落实国家和市公共资源交易有关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组织拟订全区公共资源交易有关政策规定。统筹指导协调全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指导协调全区招标投标工作,拟订招标投标政策规定。对区级审批、核准的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和执法,受理投诉,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组织检查全区招标投标工作。
(十六)贯彻国家、市价格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组织执行国家、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商品价格、服务价格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按照规定权限管理少数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及重要收费。协调、管理、引导已开放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建立全区市场价格监测体系,加强价格监测。组织重点行业、重要农产品、重要商品和服务的成本调查,按照规定承担政府定价项目成本监审。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刑事犯罪、行政处罚、行政诉讼、国家赔偿和法律援助案件的涉案物品的价格鉴证工作。指导行业组织的价格工作。
(十七)将原区发展改革委所属区价格认证中心承担的行政决策、行政许可等行政职能划入区发展改革委,所属事业单位不再承担行政职能,行政职能划入对应内设机构。
(十八)将江北区应急管理局的区级救灾物资等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职责,江北区商务委员会的食糖储备职责划入江北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十九)负责机关、所属单位党建工作。
(二十)承担区委和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