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街镇、港城发展中心,油气长输管道企业,有关单位:
为加强油气长输管道安全生产领域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油气长输管道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有效防范事故发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江北区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江北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12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江北区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为了强化江北区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安全生产领域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排除重大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有权向重庆市江北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简称江北区发展改革委)举报江北辖区范围内的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
第三条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主管部门开展举报奖励活动,应当遵循方便群众、分级负责、适当奖励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油气长输管道不能正常运行的安全隐患。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规定的原则进行认定,重点包括以下情形和行为:一、擅自开启、关闭管道阀门;二、采用移动、切割、打孔、砸撬、拆卸等手段损坏管道;三、未经批准在管道上方违规作业和施工;四、移动、损毁、涂改管道标志;五、在埋地管上方巡查便道上行驶重型车辆;六、在地面管道线路、架空管道线路和管桥上行走或者放置重物;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第六条举报人举报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经核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奖励。
第七条鼓励采取实名方式进行举报,举报事项应当客观真实,举报人对其提供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八条举报处理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调查核实情况时,不得出示举报材料原件或者复印件,不得暴露举报人;二、宣传报道和奖励举报有功人员,除本人同意外,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单位;三、在调查核实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除无法联系举报人外,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向举报人反馈核查结果。
第九条核查处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的举报事项以及对举报人的奖励,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江北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受理举报事项并公布接收举报的电话、邮箱及信函地址;二、受理举报后应当及时核查处理,一般不超过1个月;三、确需延长核查处理时间的,应报单位主要负责人并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
第十条经调查属实的,对有功的实名举报人给予现金奖励:一、对举报安全生产一般事故隐患的,或积极采取有效防范措施的,奖励100元至1000元;二、对举报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或积极采取有效防范措施的,奖励1000元至3000元。
第十一条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给予最先被受理的实名举报人一次性奖励;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奖金可以平均分配,由实名举报的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奖金。
第十二条举报人应当在60日内凭举报人有效证件领取奖金;无法通知举报人的,受理举报的管理机构可以进行公告。逾期未领取奖金者,视为放弃领奖权利。
第十三条受理举报的管理机构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并为其保密。严禁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单位、家庭住址等情况;严禁将举报材料和举报人的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举报单位和被举报人。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江北区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