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区级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重庆市江北区推动职能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实施方案》精神,结合我委“三定”职责及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际,现明确重庆市江北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生态环境保护具体事项清单如下:
1.负责把生态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受区政府委托负责牵头生态环境保护有关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空间规划与全区发展规划的审查统筹衔接。参与编制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规划。负责优化重大生产力布局。
2.负责指导实施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提出能源消费控制的目标、任务并组织实施。
3.承担可持续发展推进工作,组织协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能源综合利用。
4.严格执行市级部门资源环境价格政策。
5.会同有关部门推进发展壮大节能环保产业。
6.负责配合区生态环境局组织开展环保信用评价,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并将相关企业环境信用信息纳入区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7.会同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健全生态环境保护市场化、多元化补偿机制的政策措施。
8.负责统筹平衡行业管理部门提出的生态环保领域使用财政性建设资金项目的规模、方向和资金安排的意见。
9.按职责分工,推广、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生态环境治理。
10.承担区深入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加快建设山清水秀美丽之地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区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相关工作,负责全区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和建设山清水秀美丽之地工作的统筹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