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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索引号 ]
  • 11500105009287896H/2024-00116
  • [ 发文字号 ]
  • 江公管发〔2024〕21号
  • [ 主题分类 ]
  • 交通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江北区发展改革委
  • [ 有效性 ]
  • [ 成文日期 ]
  • 2024-09-06
  • [ 发布日期 ]
  • 2024-09-10
重庆市江北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日期:2024-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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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 事 人:大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7N

当事人:刘咪

身份证号:500112********4969

现查明,你司于20231218日参与蜀都中学东侧道路(中段)工程(第二次)项目投标。你司投标文件中提交的业绩“2021年城北路有机更新工程-市政工程”的证明材料存在造假行为:该业绩竣工验收证书显示的“5.增加停架桥两边边坡治理、总长26米,坡高9-17m”内容为你司资料员刘咪添加,与该业绩真实竣工验收证书内容不一致,该业绩不满足蜀都中学东侧道路(中段)工程(第二次)招标文件要求。

上述事实有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开标记录表、询问笔录、其他相关文字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司提供不实业绩资料参加投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九条“行政处罚的种类:(二)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二)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五)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之规定,现给予你司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即239643.72元(大写:贰拾叁万玖仟陆佰肆拾叁圆柒角贰分)罚款、你司责任人员刘咪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即11982.19元(大写:壹万壹仟玖佰捌拾贰元壹角玖分)罚款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及责任人员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机关领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并凭《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到银行缴纳罚款(收款人:重庆市江北区财政局,开户行:重庆银行建东支行,账号:240101040005551)。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江北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2024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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