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 事 人:重庆和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2A
现查明,你司于2024年8月15日参加了“江北区城市排水砼管更新改造工程——江北农场、盘溪、猫儿石片区EPC总承包”项目投标。根据该项目评标报告显示,评标委员会认定“重庆和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鹏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卓越市政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技术部分施工组织设计中工程概况与建设规模错误异常一致。......故评标委员会一致视为重庆和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鹏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卓越市政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相互串通投标,并根据否决情况一览表A-19条款之规定否决其投标。”
上述事实有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开标记录表、询问笔录、其他相关文字图片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司投标行为被评标委员会认定与其他两家公司投标文件异常一致、视为串通投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九条“行政处罚的种类:(二)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罚。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之规定,现给予你司该招标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即64926.47元(大写:陆万肆仟玖佰贰拾陆元肆角柒分)罚款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及责任人员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机关领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并凭《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到银行缴纳罚款(收款人:重庆市江北区财政局,开户行:重庆银行建东支行,账号:240101040005551)。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江北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