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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江北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快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
日期:2022-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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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发改发202291


区经济信息委、区财政局、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城市管理局、区市场监管局,供水供电供气企业:

为贯彻落实《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快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渝发改价格〔2022214号)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

各有关部门和企业要深刻领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95号)精神,此项工作系国务院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重大决策部署,社会关注度高、影响面大,已纳入国务院政务督查平台并广泛征集问题线索,大概率将纳入2022年度国务院大督查。请务必高度重视,纳入当前重要工作,专题研究、专项部署、专人落实、打表推进。

二、明确责任

建立区发展改革委、区经济信息委、区财政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城市管理局、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区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参与的联合工作机制。区发展改革委发挥好统筹协调作用,负责在市发展改革委指导下清费顺价,配合完善供水供电供气行业价格机制;区财政局负责完善政府资金投入机制,保障政府投资资金;区住房城乡建委负责统筹推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老旧小区改造提升,贯彻落实城市综合管廊收费指导意见;区经济信息委、区城市管理局、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在市级部门指导下健全供水供电供气行业管理制度,完善基础设施建设标准、验收标准、移交程序,严控建设投资,推动市场公平竞争,提升行业服务质量;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市政配套基础设施规划管理;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市场价格监管执法。

对工作任务进行分解,明确责任单位。各责任单位要对照《江北区贯彻落实重庆市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工作任务分解表》,结合具体工作实际,按照市发展改革委制定的《贯彻落实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有关问题的政策指引》,加快推进重点工作任务和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地见效。确保到2025年,清理规范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收费取得明显成效,科学、规范、透明的价格形成机制基本建立,政府投入机制进一步健全,水电气等产品和服务供给质量、供给效率明显提高。各责任单位要充分评估此项工作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制定应对预案,稳妥把握节奏和力度,合理设置过渡期,确保不影响正常生产生活。特别是对需要理顺价格的,要重点关注低收入群体,精心选择合适时机开展有关工作,并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做好兜底保障工作,确保政策平稳落地。

三、加强协作,及时反馈

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和工作QQ群,每季度下旬开会通报

工作进度并汇总向上级反馈,积极争取上级支持和指导,及时协调沟通解决问题,确保取得实效。各相关单位要主动对接市级部门,切实履行职责帮助企业健全行业管理制度和技术标准体系,不断提高企业服务水平。


附件1. 江北区贯彻落实重庆市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工作任务分解表

2.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贯彻落实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有关问题的政策指引》



重庆市江北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331





附件1


江北区贯彻落实重庆市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工作任务分解表


序号

工作任务

贯彻举措

责任单位


一、清理供水供电供气环节收费


1

规范工程装收费

工程安装收费范围仅限于建筑区划红线内产权属于用户的资产,不得向红线外延伸。国家和我市已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或类似名目不得再收费。

区市场监管局、区发展改革委、区城市管理局、区经济信息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2

取消不合理收费

严格执行《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清理取消城镇供水供电供气行业不合理收费的通知》(渝发改价格2021228号),加大建筑区划红线内外工程建设、报装接入、验收开通、设施维护等收费清理力度,自202131日起全面取消供水供电供气环节不合理、不合规以及已纳入定价成本的相关收费。

区市场监管局牵头,区发展改革委、区城市管理局、区经济信息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区县政府采取特许经营协议等方式授权供水供电供气企业以入网费、集中管网建设费、并网配套费等名目收取专项建设费用补偿收入的,应结合理顺水电气价格、建立健全补贴机制,2025年前逐步取消。

此项江北区


二、合理界定政府、企业和用户的权责


3

明确政府主体责任

202131日起,在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通过出让或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用户建筑区划红线外供水供电供气接入工程的管廊管沟由政府负责建设。储备土地应进行必要的前期开发建设,完善与地块相关的供水供电供气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方案,落实工程建设资金,确保市政配套基础设施与建设项目同步使用。与储备土地直接相关的市政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费用可按规定纳入土地开发支出,不得由供水供电供气企业负担。

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财政局、区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持续实施城镇老旧小区水电气改造工程,费用可通过政府补贴、企业自筹、用户出资等方式筹措。

区城市管理局、区经济信息委、区发展改革委,各供水供电供气企业按职责分工负责


4

明确企业主体责任

202131日起,在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通过出让或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供水供电供气企业的投资界面(不含管廊管沟)应延伸至用户建筑区划红线,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水供电供气管线及配套设备设施(含二次供水加压调蓄)投入使用后,可依法依规移交给供水供电供气企业实行专业化运营管理。

区城市管理局、区经济信息委、区发展改革委,各供水供电供气企业按职责分工负责


建筑区划红线内按法律法规规定由燃气企业承担运行维护的成本,以及燃气表后至燃具前由燃气企业为排除安全隐患而开展的上门服务、安全检查、设施修理、材料更换等服务成本,纳入企业经营成本。

区经济信息委,各燃气企业


5

明确用户主体责任

202131日起,在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通过出让或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新建商品房、保障性住房等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水供电供气管线及配套设备设施的建设安装费用,统一纳入房屋开发建设成本,不得另外向买受人收取;从建筑区划红线连接至公共管网发生的接入工程建设费用,用户不再承担。


区市场监管局


三、加快完善价格形成机制


6

完善价格形成机制

对市场竞争不充分、具有垄断性的少数经营服务性收费,可依法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合理确定利润率,偏高的尽快降低。建立健全以"准许成本+合理收益"为基础的价格形成机制。严格开展城镇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成本监审,进一步提高监审的准确性、科学性和规范化。供水供电供气企业承担的管网设施建设成本以及运行维护、更新改造费用,纳入企业经营成本,通过价格逐步疏导。按照国家和重庆市统一部署,落实上网电价改革政策、逐步取消工商业目录电价、完善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健全差别电价机制、解决电价政策性交叉补贴问题。落实自备电厂系统备用费,继续减免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系统备用费。落实高可靠性供电收费政策。配合完善配气价格管理办法和成本监审办法,合理核定独立配气价格。





区发展改革委


四、严格规范价格收费行为


7

规范供水供电供气企业收费

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收费项目,供水供电供气相关企业要严格执行政府价格政策。供水供电供气管网设施产权分界点以后至用水用电用气器具前,为满足用户个性化需求所提供的延伸服务,应明确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允许收取合理费用,实行明码标价。按照"规范化、标准化、便民化"要求,供水供电供气企业要全面梳理现行收费项目和标准,严禁以强制服务、捆绑收费等形式收取不合理费用。对违反反垄断法、妨碍市场公平竞争、损害其他市场主体和消费者利益的,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区市场监管局、区发展改革委,各供水供电供气企业按职责分工负责

8

规范转供主体收费

对具备表计条件的终端用户,应按照政府规定的销售价格执行,损耗费用按国家和我市政策规定执行;对不具备表计条件的终端用户(也称合表用户),水电气费用应由终端用户公平分摊。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和配套设施的运行维护费用等,应通过物业费、租金或公共收益解决,不得以水电气费用为基数加收服务类或其费用。转供主体要建立健全公示制度,及时向终端用户公开各项收费及费用分摊相关信息。


区市场监管局、区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改善发展环境

9

健全行业管理制度和技术标准体系

建立完善供水供电供气等城镇基础设施规划、工程设计、工程建设、工程验收、运行维护等制度,明确工程验收标准和程序,加强标准协调衔接,加快形成系统性技术标准和工程验收体系,做好红线外接入工程与红线内工程的合理衔接,确保工程建设、验收以及资产移交顺利开展。

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城市管理局、区经济信息委、区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10

提升市政配套基础设施规划建设水平

统筹城镇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和管理,坚持市政配套基础设施先规划后建设、先地下后地上,配合市局专项规划编制,确保老城区与新城区及园区互联互通,地上与地下整体协调,与城市道路同步建设,避免条块分割、多头管理。严格依法管控供水供电供气管网及配套设施建设投资,抑制不合理需求。

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城市管理局、区经济信息委、区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11

加快完善行业服务质量体系

按照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完善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服务质量规范和评价体系,加强行业服务质量管理,通过采取行业服务质量评估、公开通报行业服务情况等方式,提升行业整体服务质量。推进红线外接入工程审批服务标准化,优化审批流程,简化审批手续,明确审批时限,推行并联审批、限时办结,提高办理效率。加强成本和价格信息公开,保障用户知情权。

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城市管理局、区经济信息委,各供水供电供气企业按职责分工负责

12

不断提高企业服务水平

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有关企业要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向用户提供安全、便捷、稳定、价格合理的产品和服务;制定标准化的服务办理流程,公开服务标准、资费标准等信息,严

区城市管理局、区经济信息委、区发展改革委、区

落实承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积极推进"一站式"办理和"互联网+"服务模式,推动申请报装、维修、过户、缴费、开具发票等"一窗受理、一网通办、一站办结",进一步压缩办理时限,推动有关服务事项进驻政务服务大厅。

市场监管局,各供水供电供气企业按职责分工负责

13

加快放开经营服务市场

深化供水供电供气行业体制机制改革,进一步放开市场准入限制,推动向规模化、集约化、跨地区经营方向发展,促进行业提质增效。支持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混合经营等方式,引导社会资本有序进入,增加市场供给。创新项目投资运营管理方式,实行投资、建设、运营和监管分开,促进设计施工、工程验收、运行维护等环节公平竞争。鼓励推进企业主营业务和工程设计施工业务分离,同步加强工程设计审查、施工监理、竣工验收等工作,确保工程质量。

区城市管理局、区经济信息委、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4

完善相关法规制度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合理界定政府、企业、用户的权利义务。尤其对建筑区划红线内外的工程,要分清管网设施设备产权和运行维护、抢修、更新改造的责任,明晰管理边界,确保主体明确、权责相符。

区城市管理局、区经济信息委、区住房城乡建委、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执行市城市综合管廊收费指导意见,建立城市综合管廊有偿使用收费长效机制。

区住房城乡建委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贯彻落实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有关问题的政策指引》


一、关于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的确定

《实施方案》所述的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是指根据《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等相关规定,在城镇建成区以及因城镇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内,被划为建设用地的范围,具体以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为准。

二、关于城中村、城市周边农村实施水电气集中改造投资界面的确定

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以划拨、出让等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投资界面延伸应当按照《实施方案》要求执行。使用城中村、城市周边集体用地的建设项目,投资界面延伸范围由各区县结合当地城中村改造等实际情况予以明确。城中村及城市周边农村的范围以各区县规划自然资源部门认定为准。

三、关于红线外接入工程的时间界定

《实施方案》中的接入工程,是指从用户建筑区划红线连接至公共管网的工程,又称入网工程。202131日前已按照原有供地条件及当时状况签订了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的建设项目,原则上仍按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约定执行,供水

供电供气接入工程费用分担按原有政策执行;区县有相关政策的,应按原有政策规定执行。202131日后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按新的政策规定执行。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界定原则上以签订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时间为准。

四、关于红线外接入工程建设及费用分摊问题

《实施方案》规定202131日后,在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通过出让或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用户建筑区划红线外供水供电供气接入工程的管廊管沟以及与储备土地直接相关的管廊管沟的初次建设费用纳入土地整治成本,与周边配套道路等整治工程同步施工。因管网的接入、维修改造、日常维护等原因而产生的管廊管沟的恢复费用,仍按相关规定执行。市级出让或划拨土地前,应完成接入工程的管廊管沟建设,具体由市规划自然资源部门牵头协调;区县出让或划拨的土地,应参照执行,具体由区县规划自然资源部门牵头协调。

企业的投资界面应延伸至用户建筑区划红线处,由供水供电供气企业承担的管网设施建设成本及运行维护、改造费用,纳入企业经营成本,通过水电气销售价格予以疏导。

五、临时性接入水电设施等费用问题

《实施方案》中的接入工程仅指正式供水供电供气的接入工程,用户临时性用水用电用气的建设,其费用应由用户负担;高可靠性供电费暂按现行政策执行。

六、关于计量表装置的费用问题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清理取消城镇供水供电供气行业不合理收费的通知》(渝发改价格〔2021228号)明确,严禁向用户收取水电气计量装置费用,这里的“用户”是指终端用户。按现行政府定价管理事权及水电气销售价格构成情况,计量装置费用应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予以分担。供水供电供气企业不得以用户不承担计量装置费用不予安装等理由而要求用户承担计量装置费用。

低压用户计量装置费用(含到期更换)已计入供电成本,由供电企业负责出资安装;高压用户一次成套设备(含互感器)出资界面按建筑区划红线划分。

中心城区新建居民住宅供水计量装置费用已纳入房屋开发建设成本,由开发企业负责出资;非居民用户初次报装,计量装置费用由用户出资,但不得高于现行工程定额。居民用水计量装置到期更换的费用计入供水成本,由供水企业负责更换,不得收取任何费用;非居民计量装置到期更换的费用由用户承担,但不得高于现行工程定额。中心城区以外的区县根据当地供水成本的疏导情况予以明确。

中心城区新建居民住宅供气计量装置费用已纳入房屋开发建设成本,由开发企业负责出资;非居民用户初次报装,计量装置费用由用户出资,但不得高于现行工程定额,居民燃气计量装置到期更换的费用计入供气成本,由供气企业负责更换,不得收取任何费用;非居民计量装置到期更换的费用由用户承担,但不得高于现行工程定额。中心城区以外的区县根据当地供气成本的疏导情况予以明确。

水电气计量装置非正常损坏的,由水电气企业或用户按责任划分承担费用。

七、关于农村饮水工程供水收费问题

《实施方案》清理规范范围为城镇水电气行业收费,不包括农村饮水工程有关收费。农村饮水工程等有关收费和价格的管理按照我市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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