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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江北区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江北区全面提升市场准入效能工作推进机制(试行)》的通知
日期:2022-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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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北营商办发〔20225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推动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全面实施,创新开展市场准入效能评估探索,不断提升市场准入服务效能,现将《江北区全面提升市场准入效能工作推进机制(试行)》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江北区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617



江北区全面提升市场准入效能工作推进机制(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重庆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推进收集与处理市场主体反馈市场准入隐性壁垒问题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全面、准确地落实国家主管部门发布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着力破除各类市场准入隐性壁垒,不断提升市场准入服务效能,结合江北实际,制定本工作机制。

一、准入规范管理

1.严格落实“全国一张清单”管理要求,各部门不得自行发布具有市场准入性质的负面清单,全面清理废除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之外违规设定的其他形式的负面清单,坚决维护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统一性、严肃性和权威性,确保“一单尽列、单外无单”。

2.加强市场准入规范管理,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所列禁止准入事项,不得进行审批、核准,不得办理有关手续;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所列许可准入事项,应当依法依规作出是否予以准入的决定,或指导市场主体依照政府规定的准入条件和准入方式合规进入,不得在办理环节违规设立其他准入条件。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类市场主体皆可依法平等进入,不得违规另设行政审批和变相设定准入障碍

3.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各部门不得对外地企业进入本地设置准入壁垒,不得要求企业必须在本地登记注册,不得为企业跨区域经营或迁移设置障碍;不得对民营企业设置不合理或歧视性准入条件,确保广大市场主体在市场准入、资质许可等方面均享有同等市场准入条件,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

4.区级有关部门严格对照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所列事项,认真梳理市场准入类审批事项,全面清理清单之外违规设立的准入许可、准入环节违规设置的隐性门槛,不在清单之内、设立依据效力层级不足的,以及存量证照(含电子证照)存在禁止准入措施中规定内容的,一律按程序取消

二、定期更新清单

5.区发展改革委、区商务委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修订安排和市级工作要求,广泛征求区级相关部门意见,提出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进行修订的意见建议。

6.《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修订公布后,根据市级责任分工,充分征求各单位意见,逐项明确责任主体,印发任务分工,及时将《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市级分工文件和区级分工文件通过政府门户网站、信用中国(重庆江北)、江北报、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向社会公开,实现负面清单事项实时查询。根据市级相关部门梳理清单事项调整情况,更新清单事项编码与政务服务事项编码的映射关系,确保市场准入效能评估数据采集的可得性。

7.区级相关部门根据《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动态修订情况,及时清理涉及市场准入事项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各类行政审批事项,依照法定程序同步调整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和实施清单并做好落实衔接。因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调整而需取消或者停止执行的政务服务事项,应当立即停止受理。

8.建立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信息公开机制,区级有关部门根据新版清单动态梳理调整本地区本系统负责的负面清单许可准入事项的管理权限、审批流程、办理要件等信息,及时在政府部门门户网站上公布,接受社会监督,不断提升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查询的便捷性。

三、准入效能提升

9.各部门应建立健全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与行政审批制度相衔接的机制,实现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许可准入事项与政务服务事项、行政权力清单、行政许可事项的一一对应,负面清单信息公开与政务服务事项信息公开有机衔接,提高准入事项办理的透明度和可预期性。

10.各部门应持续优化管理方式,严格规范审批行为,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避免出现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管理和实际审批“两张皮”。深化“一网通办”“全渝通办”“证照分离”推动“照后减证”和简化审批,构建“标准统一、就近交件、协同办理、一次办成”的政务服务新模式,推动实现网上可办和全程网办,持续推动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减跑动,推进办事结果就地立等可取。

11.各部门依法向社会公开政务服务办事指南和示范文本,把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许可准入事项具体条件、申请要件、有关要求一次明确告知市场主体。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调整导致政务服务事项的法定依据、办理程序依法变更的,应当及时更新办事指南和示范文本,并向社会公布。

12.建立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事项办理“好差评”工作机制,依托政务服务“好差评”评价制度,推动市场准入负面许可准入事项“一事一评”,实现服务事项、评价对象、服务渠道“三个全覆盖”,以及“好差评”联动反馈、“差评”核实整改和整改回访“三个100%

13.探索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信用承诺制度,对守信市场主体实施告知承诺、容缺受理等便利化措施,提高办事效率。市场主体未按期履行承诺的,相关部门应当及时撤销原行政许可,并将其失信行为共享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记入信用档案,依法依规开展失信惩戒。

四、畅通投诉渠道

14.畅通线上渠道。开通市场准入壁垒投诉热线(营商环境监督热线)(4008 808080),实行724小时全天候接听,用好政务服务热线(12345),同时,各部门要开通各领域市场准入壁垒投诉热线,并向社会公布;在政府门户网站设立市场准入壁垒投诉专栏;依托“互联网+督查”平台和信用重庆网站设置的“不合理准入限制和隐性壁垒问题线索”填报窗口,多渠道畅通市场主体线上反馈市场准入壁垒渠道。

15.拓展线下渠道。依托各政务大厅“办不成事”投诉窗口,增设市场准入壁垒投诉专窗;通过邮寄方式进行投诉(邮寄地址:重庆市江北区金港新区16号江北区行政服务中心1509室);结合联系服务市场主体全覆盖工作方案,在联系服务过程中,主动收集市场主体反馈市场准入壁垒。

五、建立问题台账

16.各级各单位在收到市场主体反馈的投诉或举报类信息,要及时建立工作台账(详见附件),明确存在问题、整改措施和责任单位。同时,问题台账要严格进行保密,保护投诉人或举报人信息。

六、定期自查自纠

17.各部门应按要求每季度对本部门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落实情况进行排查,重点排查清理是否存在违规审批禁止准入类、许可准入类事项,是否存在违规设置市场准入隐性壁垒等情况。于每季度末最后一个工作内将自查自纠情况报区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jbqysb@126.com)。

七、快速响应解决

18.建立联动机制。区发展改革委会同区商务委统筹全区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统筹协调,建立与区司法局等部门信息共享和问题线索移送机制,对发现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之外违规设立其他市场准入事项和准入隐性壁垒问题,1个工作日内移交相关职权部门,职权部门接到转办通知后10日内办结,并将依法处理的结果报区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营商办)(区发展改革委);区级各单位在走访调查中发现问题线索,属于本部门职责的,10日内办理;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1日内转交有职权部门办理。

19.追溯整改机制。在处理市场准入举报投诉案件中,对查实违反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要及时追溯各办理环节及责任人,查找出现问题的原因,提出整改措施,切实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同时,要着眼问题台账,盯着问题落实责任、盯着问题进行检查、盯着问题进行整改,就存在的问题发现一个解决一个,有效推动市场准入能效水平。

20.反馈回复机制。区营商办移交的举报投诉线索,职权部门在办理结束后反馈至区营商办,由区营商办在1个工作日内反馈至举报投诉人;12345政务热线交办的举报投诉线索,职权部门在办理结束后反馈至区政务值班中心,由区政务值班中心在1个工作日内反馈至举报投诉人;来自区级部门举报投诉热线案件由本部门在办结后1个工作日内反馈至举报投诉人。

八、定期归集案例

21.对掌握的违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典型案例进行归集,对违规事实清晰或已查实案例,于每季度结束后5日内报区营商办(区发展改革委),区营商办通过信用重庆网站“违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典型案例排查”窗口填报。对国家相关部门、市级执法部门发现、市场主体反映且核实属实,而本部门未填报的,被市级部门通报的,将在区级营商环境考核中减扣相应分值,并视情况予以通报。

九、组织实施保障

22.区营商办(区发展改革委)具体负责全区落实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统筹协调,区发展改革委和区商务委建立常态化工作联系协商机制,加强对涉市场准入隐性壁垒案件进行跟踪,案情复杂重大的,及时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23.各部门应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宣传解读,加强本地区本部门执行情况的跟踪监测、自查清理。研究制定有关政策文件、办理行政审批事项时,严把落实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审查关。

24.各部门应严格落实法律法规和“三定”明确的监管职责,对法律法规和“三定”规定未明确监管职责的,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全面夯实监管责任。坚决纠正“以批代管”“不批不管”等问题,防止出现监管真空。健全监管规则,创新监管方式,实现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全领域监管,提高监管的精准性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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