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公江北(商)行罚决字〔2023〕112号
违法行为人邓某某,男**岁,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为******************,户籍所在地为****************,现住*******************,工作单位:*,违法经历:无。
现查明2023年8月21日11时许,邓某某(******************)在重庆市****************房间,以400元的价格,通过卖淫女子为邓某某手淫的方式进行嫖娼,后被公安机关查获,以上事实有邓某某的陈述、肖*的供述、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抓获经过、辨认笔录、肖*指认嫖资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给予邓某某罚款四百元的行政处罚。
执行方式和期限自决定书下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到指定银行内缴纳罚款。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 清单共 份
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观音桥商业区派出所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一日
一式三份,被处罚人和执行单位各一份,一份附卷。治安案件有被侵害人的,复印送达被侵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