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公江北(五)行罚决字〔2023〕127号
违法行为人张某某,男,**岁,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为******************,户籍所在地为*****************,现住*****************,工作单位:***************,违法经历:无。
现查明2023年4月17日至6月9日,违法行为人张某某在重庆市******************内,通过手机在赌博网站*****************注册账号,使用自己的中国农业银行卡(***************717*)转账充值,然后在该网站上参与赌博(买大小),共计2400元。以上事实有张某某本人的陈述、银行转账记录、银行流水、赌博网站截图、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给予张某某罚款二百元的行政处罚。
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 清单共 份
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五里店派出所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日
一式三份,被处罚人和执行单位各一份,一份附卷。治安案件有被侵害人的,复印送达被侵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