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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索引号 ]
  • 1150000020304795XA/2023-00172
  • [ 发文字号 ]
  • 渝公江北(交巡)行罚决字〔2023〕345号
  • [ 主题分类 ]
  • 公安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江北区公安分局
  • [ 有效性 ]
  • [ 成文日期 ]
  • 2023-12-11
  • [ 发布日期 ]
  • 2023-12-13
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日期:2023-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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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公江北(交巡)行罚决字〔2023〕345号

违法行为人秦**,男,**岁,*************,身份证号为******************,户籍所在地为****************,现住**************,工作单位:*,违法经历:秦**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9年09月02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罚款1000元,暂扣驾驶证6个月。

现查明秦某某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又于2023年01月14日00时02分许,酒后驾驶号牌为*******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江北区洋河立交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酒精测试,结果为63mg/100ml。该秦某某的行为构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以上事实有秦某某本人陈述、呼气酒精测试单、强制措施凭证、前科材料、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给予秦某某行政拘留二日的行政处罚(罚款与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由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另行作出)。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江北区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民警送至江北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期限自2023年12月11日至2023年12月13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 清单共 份

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一日

一式三份,被处罚人和执行单位各一份,一份附卷。治安案件有被侵害人的,复印送达被侵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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