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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索引号 ]
  • 1150000020304795XA/2023-00175
  • [ 发文字号 ]
  • 渝公江北(宝)行罚决字〔2023〕22号
  • [ 主题分类 ]
  • 公安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江北区公安分局
  • [ 有效性 ]
  • [ 成文日期 ]
  • 2023-12-22
  • [ 发布日期 ]
  • 2023-12-26
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日期:2023-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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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人王**,男,**岁,***********出生,身份证号为******************,户籍所在地为**************,现住**************,工作单位:*,违法经历:无。

现查明王**于2023年11月1日,在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步行街民生银行旁边中国移动营业厅用自己身份证办理了一张移动电话卡************,并于当日9时许在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步行街民生银行旁边中国移动营业厅门口将该电话卡以300元的价格出售给他人,后该电话卡被他人用于电信诈骗,诈骗受害人40000元。以上事实有王**本人的陈述与辩解、辨认现场笔录、湖北省应城公安局案件材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给予王**没收违法所得300元并处罚款300元的行政处罚。

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没收违法所得 清单共 一份

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一式三份,被处罚人和执行单位各一份,一份附卷。治安案件有被侵害人的,复印送达被侵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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