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公江北(五)行罚决字〔2023〕158号
违法行为人何**,男,**岁,****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为******************,户籍所在地为*******************************,现住*******************************,工作单位:*********,违法经历:无。
现查明2023年12月7日14时许,何**在重庆市江北区北滨一路**********大楼熙之岸酒店前台值班时,对入住****房间的刘**旅客未按规定登记住宿旅客信息,以上事实有何**的陈述、证人证言、旅馆入住记录、抓获经过 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给予何**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
执行方式和期限十五日内自行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五百元。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清单共 份
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五里店派出所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一式三份,被处罚人和执行单位各一份,一份附卷。治安案件有被侵害人的,复印送达被侵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