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公江北(商)行罚决字〔2024〕3号
违法行为人冉某某,男,34岁,****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为******************,户籍所在地为*****************,现住*****************,工作单位:*,违法经历:2021年因盗窃被江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现查明冉某某于2021年2月因盗窃被江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2021年5月刑满释放。冉某某又于2023年11月17日16时50分许,在重庆市江北区******楼下从一辆停放的美团外卖摩托车后备箱中盗窃“黄鹤楼八度”、“千里江山”等香烟4条,共计价值800余元,以上事实有冉某某本人的陈述、报案人的陈述、监控视频、辨认现场笔录、前科材料、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条第(五)项之规定,现决定给予冉某某行政拘留十三日的行政处罚。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观音桥商业区派出所民警送至重庆市江北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三日(期限自2024年1月15日起至2024年1月28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清单共 份
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五日
一式三份,被处罚人和执行单位各一份,一份附卷。治安案件有被侵害人的,复印送达被侵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