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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索引号 ]
  • 1150000020304795XA/2024-00018
  • [ 发文字号 ]
  • 渝公江北(交巡)行罚决字〔2024〕8号
  • [ 主题分类 ]
  • 公安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江北区公安分局
  • [ 有效性 ]
  • [ 成文日期 ]
  • 2024-01-31
  • [ 发布日期 ]
  • 2024-02-04
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日期:2024-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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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公江北(交巡)行罚决字〔2024〕8号

违法行为人杨某某,男,**岁,****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为******************,户籍所在地为******************,现住*******************,工作单位:*,违法经历:杨某某因无证驾驶机动车于2022年1月被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交通大队二中队行政拘留三日,罚款1000元;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22年07月26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罚款2000元。

现查明杨某某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又于2023年11月14日06时许,饮酒后驾驶号牌为*******的小型轿车,搭载一人,在行驶至重庆市江北区江溉大道时与他人发生纠纷,后被处警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酒精测试,结果为67mg/100ml。该杨某某的行为构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以上事实有杨某某本人的陈述、证人证言、呼气酒精测试单、强制措施凭证、指认照片、前科材料、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给予杨某某行政拘留四日的行政处罚(罚款与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由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另行作出)。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江北区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民警送至江北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四日(期限自2024年01月31日至2024年02月04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 清单共 份

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

二〇二四年一月三十一日

一式三份,被处罚人和执行单位各一份,一份附卷。治安案件有被侵害人的,复印送达被侵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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