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公江北(石门)行罚决字〔2024〕12号
违法行为人王某某,男,**岁,****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为******************,户籍所在地为*********************,现住******************,工作单位:*,违法经历:2017年因赌博被江北公安分局行政拘留3日。
现查明2024年1月18日22时40分许至23时30分许,王某某伙同唐某某、刘某等人在重庆市江北区**************包房内,用扑克牌以打“三公”的方式,以每局下注二十元、三十元不等的赌注进行赌博,共计输了120元人民币,被民警当场查获,以上事实有王某某本人的陈述、同案人的陈述、辨认赌博现场笔录及照片、证据保全清单、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给予王某某行政拘留三日的行政处罚。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石门派出所民警将王某某直接送往重庆市江北区拘留所执行三日拘留(自2024年2月2日起至2024年2月5日止)。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清单共 份
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日
一式三份,被处罚人和执行单位各一份,一份附卷。治安案件有被侵害人的,复印送达被侵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