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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索引号 ]
  • 1150000020304795XA/2024-00027
  • [ 发文字号 ]
  • 渝公江北(交巡)行罚决字〔2024〕14号
  • [ 主题分类 ]
  • 公安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江北区公安分局
  • [ 有效性 ]
  • [ 成文日期 ]
  • 2024-02-26
  • [ 发布日期 ]
  • 2024-02-29
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日期: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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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公江北(交巡)行罚决字〔2024〕14号

违法行为人孙某某,男,**岁,****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为******************,户籍所在地为*******************,现住*******************,工作单位:*,违法经历:孙某某因故意伤害于2020年被重庆市垫江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二百元的行政处罚;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9年9月23日被重庆市垫江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罚款1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

现查明孙某某曾因饮酒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又于2023年12月25日21时12分许,饮酒后驾驶临时车牌号为*******的小型轿车,搭载一人,行驶至重庆市江北区金源路东方家园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对其进行呼气酒精测试,结果为33mg/100ml。该孙某某的行为属于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以上事实有孙某某本人的陈述、证人证言、呼气酒精测试单、强制措施凭证、指认车辆照片、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给予孙某某行政拘留三日的行政处罚(罚款等其他处罚由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另行作出)。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江北区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民警送至江北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期限自2024年02月26日至2024年02月29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清单共 份

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六日

一式三份,被处罚人和执行单位各一份,一份附卷。治安案件有被侵害人的,复印送达被侵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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