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公江北(商)行罚决字〔2024〕14号
违法行为人谢**,男,**岁,****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为******************,户籍所在地为*****************,现住*****************,工作单位:*,违法经历:无。
现查明谢**于2024年2月24日17时至19时许在重庆市江北区**酒店通过操作田*手机及电话卡为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其他支持或者帮助,并从中获利150元,后被公安机关查获,以上事实有谢**的陈述、通话数据、田*的陈述、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十二条之规定,现决定给予谢**没收违法所得150元,并处300元罚款。
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300元。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没收违法所得 清单共 1份
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九日
一式三份,被处罚人和执行单位各一份,一份附卷。治安案件有被侵害人的,复印送达被侵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