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公江北(石门)行罚决字〔2024〕25号
违法行为人王**,男,**岁,****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为******************,户籍所在地为*****************,现住******************,工作单位:*,违法经历:无。
现查明2023年11月5日1时许,王**在重庆市江北区大川水岸小区外马路边酒后用右脚踢了倒在地上的王某某头部一脚,造成王某某头部疼痛。受案后,办案民警多次依法传唤王**到案调查,王**以工作繁忙为由,前期未能来派出所接受调查处理,以上事实有王**本人陈述、被侵害人陈述、现场监控视频、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现决定给予王**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二百元的行政处罚。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两名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石门派出所的民警直接送重庆市江北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期限自2024年3月9日至2024年3月14日),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贰佰元 。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清单共 份
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
二〇二四年三月九日
一式三份,被处罚人和执行单位各一份,一份附卷。治安案件有被侵害人的,复印送达被侵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