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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索引号 ]
  • 1150000020304795XA/2024-00052
  • [ 发文字号 ]
  • 渝公江北(城)行罚决字〔2024〕20号
  • [ 主题分类 ]
  • 公安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江北区公安分局
  • [ 有效性 ]
  • [ 成文日期 ]
  • 2024-03-23
  • [ 发布日期 ]
  • 2024-03-29
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日期:2024-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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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公江北(城)行罚决字〔2024〕20号

违法行为人张**,女,**岁,****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为******************,户籍所在地为*************************,现住******************,工作单位:*,违法经历:无。

现查明2024年3月21日11时15分许,王*(189*****496)报警称在江北城平安财富中心*座**楼,与一客服发生纠纷。经调查,张**(512************208,139*****344)系平安保险的前员工,在上班时给自己和家人办理20万元左右的保险,离职后觉得保单不合理遂要求全额退保,多次协商未果,再次来到公司向业务员王**(522************438,151*****988)协商,王**告知其无法满足其诉求,张**从自己外衣口袋内掏出一透明塑料喷剂内装有液体鱼饵,向王真勇脸部和办公位进行喷洒,王**向旁边闪躲。张**又向王**旁边工位上的陆**(500************303,187*****342)进行喷洒,后在整个办公区域进行喷洒,并叫嚣威胁道“杀死你们这些害虫垃圾”,导致办公室工作秩序混乱,情节较重,以上事实有张**本人陈述、违法前科查询、证人证言、扣押笔录、现场监控及截图、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现决定给予张**行政拘留七日的行政处罚。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江北城派出所民警送至重庆市江北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拘留期限自2024年3月24日至2024年3月31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清单共 份

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三日

一式三份,被处罚人和执行单位各一份,一份附卷。治安案件有被侵害人的,复印送达被侵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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