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注册 网站支持IPV6
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区公安分局>政务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处罚/强制 > 办理结果
  • [ 索引号 ]
  • 1150000020304795XA/2024-00062
  • [ 发文字号 ]
  • [ 主题分类 ]
  • 公安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江北区公安分局
  • [ 有效性 ]
  • [ 成文日期 ]
  • 2024-06-05
  • [ 发布日期 ]
  • 2024-06-11
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日期:2024-06-11
语音播报
语音合成中,请耐心等待...
进入播报模式
语音播报
退出播报模式

渝公江北(交巡)行罚决字〔2024〕89

违法行为人 李某某,男,36岁,1987年06月29日出生,身份证号为******************,户籍所在地为****************,现住******************,工作单位:*,违法经历:李某某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5年09月28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罚款1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

现查明李某某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又于2024年02月24日03时35分许,李某某饮酒后驾驶********小型客车,行驶到江北区洋河东路被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酒精测试结果为116mg/100ml,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2024年02月24日05时10分许,民警将李某某带至陆军九五八医院抽取静脉血。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其静脉血的乙醇含量为108.8mg/100ml。因李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不满150mg/100ml,且不具有《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第十条规定的从重情形,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故李某某的行为构成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以上事实有李某某本人的陈述、呼气酒精测试单、强制措施凭证、血检报告、指认照片、前科材料、到案经过 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给予李某某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罚款等其他处罚由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另行作出)。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江北区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民警送至江北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期限自2024年06月05日至2024年06月10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 清单共 份

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

二〇二四年

一式三份,被处罚人和执行单位各一份,一份附卷。治安案件有被侵害人的, 复印送达被侵害人。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部门街镇

政务新媒体
矩阵

公开信箱

服务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