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公江北(交巡)行罚决字〔2024〕90号
违法行为人 符某某,男,24岁,2000年02月09日出生,身份证号为******************,户籍所在地为*******************,现住*******************,工作单位:**,违法经历:该人于2019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渝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20年12月31日被江北区交巡警支队罚款14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
现查明符某某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又于2024年04月03日02时55分许,饮酒后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行驶到江北区松石大道字水中学路段被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酒精测试结果为112mg/100ml。2024年04月03日03时27分许,民警将符某某带至重庆三博江陵医院抽取静脉血。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符某某静脉血的乙醇含量为119.1mg/100ml,因符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不满150mg/100ml,且不具有《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第十条规定的从重情形,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该符某某的行为构成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以上事实有符某某本人的陈述、呼气酒精测试单、乙醇鉴定文书、强制措施凭证、指认照片、到案经过 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给予符某某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罚款等其它处罚由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另行作出)。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江北区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民警送至江北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期限自2024年06月05日至2024年06月10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 清单共 份
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
二〇二四年六月五日
一式三份,被处罚人和执行单位各一份,一份附卷。治安案件有被侵害人的, 复印送达被侵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