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公江北(交巡)行罚决字〔2024〕101号
违法行为人 牟某某,*******************,身份证号为******************,户籍所在地为****************,现住****************,工作单位:*,违法经历:2017年03月20日牟某某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于2017年03月30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交通巡逻警车支队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现查明牟某某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又于2024年06月13日22时25分许,饮酒后驾驶牌照号为渝******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在重庆市江北区北滨一路春森彼岸路段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民警对其进行呼气酒精测试,结果为20mg/100ml,该牟某某的行为构成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以上事实有牟某某本人的陈述、证人情况说明、呼气酒精测试单、强制措施凭证、指认照片、到案经过 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给予牟某某行政拘留一日的行政处罚(罚款等其他处罚由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另行作出)。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江北区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民警送至江北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一日(期限自2024年06月28日至2024年06月29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清单共 份
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八日
一式三份,被处罚人和执行单位各一份,一份附卷。治安案件有被侵害人的,复印送达被侵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