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公江北(五)行罚决字〔2024〕80号
违法行为人 马某某,男,22岁,2002年07月06日出生,身份证号为******************,户籍所在地为无,现住******,工作单位:*,违法经历:无。
现查明马某某于2024年6月30日13时许在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拓**********房间内,利用电话卡*******8082拨打电话为电信网络诈骗提供帮助活动。马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构成为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马某某的陈述、通话记录、抓获经过 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给予马某某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
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500元。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清单共 份
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五日
一式三份,被处罚人和执行单位各一份,一份附卷。治安案件有被侵害人的,复印送达被侵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