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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索引号 ]
  • 1150000020304795XA/2024-00074
  • [ 发文字号 ]
  • [ 主题分类 ]
  • 公安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江北区公安分局
  • [ 有效性 ]
  • [ 成文日期 ]
  • 2024-08-14
  • [ 发布日期 ]
  • 2024-08-16
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日期:2024-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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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公江北(唐)行罚决字〔2024〕55号

违法行为人 裴某某,男,39岁,1985年05月07日出生,身份证号为******************,户籍所在地为*********************,现住*********************,工作单位:*,违法经历:无。

现查明裴某某于2024年8月11日14时许和8月12日20时许,在重庆市江北区铁山坪逸兴路***********,采用转铜钱猜单双的方式参与赌博,输赢累计金额巨大,情节严重。裴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赌博,以上事实有裴某某本人陈述、同案人陈述、同案人相互辨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证据保全清单、抓获经过 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给予裴某某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对赌资10670元予以收缴。

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拘留十二日由唐家沱派出所两名民警送至重庆市江北区拘留所执行(2024年8月14日至2024年8月26日),罚款五百元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清单共 份

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四

一式三份,被处罚人和执行单位各一份,一份附卷。治安案件有被侵害人的,复印送达被侵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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