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公江北(唐)行罚决字〔2024〕57号
违法行为人 胡某某,男,54岁,1970年04月01日出生,身份证号为******************,户籍所在地为**********************,现住****************,工作单位:*,违法经历:2023年6月因赌博被重庆市奉节县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五百元。。
现查明胡某某于2024年8月11日和8月12日,在重庆市江北区铁山坪***************,两次伙同他人参与赌博,输赢金额巨大,情节严重。胡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赌博,以上事实有胡某某本人陈述、同案人陈述、同案人相互辨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证据保全清单、抓获经过 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给予胡某某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对持有的赌资100元予以收缴。
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拘留十二日由唐家沱派出所两名民警送至重庆市江北区拘留所执行(2024年8月14日至2024年8月26日),罚款五百元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重庆市江北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物品清单共一份
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四日
一式三份,被处罚人和执行单位各一份,一份附卷。治安案件有被侵害人的,复印送达被侵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