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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索引号 ]
  • 1150000020304795XA/2024-00077
  • [ 发文字号 ]
  • [ 主题分类 ]
  • 公安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江北区公安分局
  • [ 有效性 ]
  • [ 成文日期 ]
  • 2024-09-10
  • [ 发布日期 ]
  • 2024-09-13
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日期:2024-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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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公江北(华)行罚决字〔2024〕83号

违法行为人 盛某某,男,31岁,1992年10月19日出生,身份证号为******************,户籍所在地为**********************,现住**********************,工作单位:*************,违法经历:2019年因吸毒被成都市武侯区分局行政拘留14日。

现查明盛某某曾因吸毒于2019年9月2日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四日的行政处罚,后仍不知悔改,又于2024年9月8日15时许伙同熊某某在重庆市渝北区新牌坊喜客酒店***房间内吸食冰毒,后被公安机关查获,经依法提取盛某某的尿液,该盛某某的尿液检测结果呈冰毒阳性,以上事实有盛某某的陈述、熊某某的陈述、尿液提取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尿检结果指认照片、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证据保全决定书及清单、收缴物品清单、抓获经过、前科查询结果、吸毒人员管控查询、户口页 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给予盛某某行政拘留十四日的行政处罚,并对其吸毒工具冰壶一个进行收缴。

执行方式和期限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华新街派出所两名民警送盛某某至重庆市江北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四日的处罚(执行期限自2024年9月10日至2024年9月24日止)。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物品清单共

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

一式三份,被处罚人和执行单位各一份,一份附卷。治安案件有被侵害人的,复印送达被侵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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