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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索引号 ]
  • 1150000020304795XA/2024-00082
  • [ 发文字号 ]
  • [ 主题分类 ]
  • 公安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江北区公安分局
  • [ 有效性 ]
  • [ 成文日期 ]
  • 2024-10-11
  • [ 发布日期 ]
  • 2024-10-17
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日期:2024-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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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公江北(交巡)行罚决字〔2024〕162号

违法行为人 吴某某,男,33岁,***********出生,身份证号为******************,户籍所在地为******************,现住******************,工作单位:*,违法经历:2021年9月14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交巡警支队罚款2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

现查明吴某某曾因饮酒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又于2024年9月25日0时9分许,饮酒后驾驶牌照号为*******(临时号牌)的小型轿车从江北区北滨一路出发,经金源路、渝澳大道往两江新区九曲河方向行驶,当行驶至江北区渝澳大道奔驰4S店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对吴某某进行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77mg/100ml。该吴某某的行为构成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以上事实有吴某某本人的陈述、呼气酒精测试单、强制措施凭证、指认照片、前科材料、到案经过 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给予吴某某行政拘留三日的行政处罚(罚款等其他处罚由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另行作出)。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江北区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民警送至江北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期限自2024年10月11日至2024年10月14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清单共 份

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一日

一式三份,被处罚人和执行单位各一份,一份附卷。治安案件有被侵害人的,复印送达被侵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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