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公江北(五)行罚决字〔2024〕160号
违法行为人 宋某某,男,52岁,1971年11月16日出生,身份证号为******************,户籍所在地为**********************,现住**********************,工作单位:*,违法经历:无。
现查明2024年11月13日23时许,违法行为人宋某某在重庆市江北区鎏嘉码头*********公厕内,通过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海洛因约0.1克,以上事实有宋某某的陈述、尿液提取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检测结果照片、抓获经过、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前科查询 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给予宋某某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五里店派出所民警将宋某某送至重庆市江北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期限自2024年11月16日起至2024年11月26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清单共 份
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六日
一式三份,被处罚人和执行单位各一份,一份附卷。治安案件有被侵害人的,复印送达被侵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