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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索引号 ]
  • 1150000020304795XA/2024-00086
  • [ 发文字号 ]
  • [ 主题分类 ]
  • 公安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江北区公安分局
  • [ 有效性 ]
  • [ 成文日期 ]
  • 2024-11-16
  • [ 发布日期 ]
  • 2024-11-21
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日期:2024-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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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公江北(五)行罚决字〔2024〕161

违法行为人古某某,男,41岁,1983年09月12日出生,身份证号为******************,户籍所在地为********************,现住********************,工作单位:*********,违法经历:无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古某某于2024年11月13日晚上20时到21时,在重庆市江北区建新西路*****停车场车内,采用烤吸的方式吸食毒品冰毒0.05克,后被公安机关查获,以上事实有古某某本人的陈述、尿液提取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指认尿液检测呈阳性结果照片、行政辨认现场及照片、吸毒人员动态管控系统查询结果、抓获经过 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给予古某某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五里店派出所民警将古某某送至重庆市江北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期限自2024年11月16日起至2024年11月26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清单共

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

二〇二四年月十

一式三份,被处罚人和执行单位各一份,一份附卷。治安案件有被侵害人的,复印送达被侵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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