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公江北(交巡)行罚决字〔2025〕20号
违法行为人 孙某某,男,61岁,*************,身份证号为******************,户籍所在地为*******************,现住**********************,工作单位:**,违法经历:2020年09月27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交巡警支队罚款1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
现查明孙某某曾因饮酒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又于2025年3月4日1时4分许,饮酒后驾驶牌照号为*******的小型普通客车搭载二人从渝北区大竹林附近出发,跟着导航往巴南区李家沱方向行驶,当行驶至江北区嘉鸿大道鸿恩寺隧道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对孙某某进行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74mg/100ml。该孙某某的行为构成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以上事实有孙某某本人的陈述、证人证言、呼气酒精测试单、强制措施凭证、指认照片、前科材料、到案经过 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 之规定,现决定给予孙某某行政拘留四日的行政处罚(罚款等其他处罚由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另行作出)。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江北区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民警送至江北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日(期限自2025年3月21日至2025年3月25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重庆市江北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 清单共 份
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一日
一式三份,被处罚人和执行单位各一份,一份附卷。治安案件有被侵害人的, 复印送达被侵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