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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索引号 ]
  • 1150000020304795XA/2025-00019
  • [ 发文字号 ]
  • [ 主题分类 ]
  • 公安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江北区公安分局
  • [ 有效性 ]
  • [ 成文日期 ]
  • 2025-03-21
  • [ 发布日期 ]
  • 2025-03-26
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日期:2025-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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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公江北(交巡)行罚决字〔2025〕21号

违法行为人宋某某,男,30岁,*************,身份证号为******************,户籍所在地为*******************,现住*******************,工作单位:**,违法经历:2018年10月23日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交巡警支队吊销机动车驾驶证;2019年3月13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

现查明宋某某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又于2025年2月20日1时28分许,饮酒后驾驶牌照号为*******的小型轿车从江北区洋河北路“大帝花园”附近出发,经洋河中路往渝北区雪松路方向行驶,当行驶到江北区洋河立交路段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酒精测试结果为104mg/100ml。2025年2月20日2时26分许,民警吕杰能和袁兴忠将宋某某带至中国人民放军陆军第九五八医院抽取静脉血。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其静脉血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04.4mg/100ml。因宋某某不具有《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第十条规定的从重情形,情节显著轻微,不认为是犯罪。该宋某某的行为构成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以上事实有宋某某本人的陈述、证人证言、呼气酒精测试单、强制措施凭证、指认照片、鉴定文书、前科材料、到案经过 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 之规定,现决定给予宋某某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罚款等其他处罚由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另行作出)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江北区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民警送至江北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期限自2025年3月21日至2025年3月26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重庆市江北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 清单共 份

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一日

一式三份,被处罚人和执行单位各一份,一份附卷。治安案件有被侵害人的, 复印送达被侵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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