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有关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制定区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章制度并督促实施。
(二)负责区属国有企业资产的基础管理工作,起草国有资产管理规范性文件。
(三)根据区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规定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维护出资人权益。
(四)承担监管区属国有资产的责任,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建立并完善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五)推动全区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战略性调整,指导推进区属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推进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六)承担区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制定考核标准,通过统计、稽核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负责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管理工作,制定所监管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政策并组织实施。
(七)通过法定程序和干部管理权限,任免或建议任免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制定考核办法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机制。
(八)依法向所监管企业派出或推荐董事、监事,承担所监管企业的董事会、监事会及内部审计机构的管理、指导、监督职责。
(九)负责组织区属国有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制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参与拟定区属国有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和办法,按照相关规定负责企业国有资产经营预算决算编制和执行等工作。
(十)督促授权管理的区属国有企业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工作。
(十一)根据区政府授权,承担区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配置、调拨和处置等工作。
(十二)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