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江北区福万家便利店
经营者: 邓艳姣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50010*****LNM2K
地址: 重庆市江北区寸滩街道港安二路2号*****2号
经调查,你(单位)在缺碘地区的食用盐市场擅自销售非碘盐的行为,违反了《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以上事实有 现场检查笔录、进货凭证、销售统计等证据证实。
根据《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驰宇未加碘食用盐350g共41袋和违法所得95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银行建东支行(账户:重庆市江北区财政局,账号:240101*****05551)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将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逾期不履行其他种类行政处罚决定的,按照《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决定自送达当事人时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