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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索引号 ]
  • 115001050092882236/2023-00005
  • [ 发文字号 ]
  • 江北经信(能源)罚字〔2022〕第03号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江北区经济信息委
  • [ 有效性 ]
  • [ 成文日期 ]
  • 2022-05-12
  • [ 发布日期 ]
  • 2022-05-12
重庆市江北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重庆市江北区联阵液化石油气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日期:2022-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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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重庆市江北区联阵液化石油气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杨徐

身份证号:510211*********0317

地址:重庆市江北区红石路21****9

经调查,你(单位) 在五里店街道长安公司群力汽车配件厂房擅自设立瓶库存储液化石油气(二甲醚)罐,储存气罐100余瓶,严重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违反了《重庆市液化石油气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条之规定。

根据 《重庆市液化石油气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壹万元整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银行建东支行(账户: 重庆市江北区财政局 ,账号24010******5551 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将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逾期不履行其他种类行政处罚决定的,按照《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决定自送达当事人时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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