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重庆伟联原超市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杨槐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0****M1G
地址: 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5号附1号1-1
经查,你(单位)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购进食盐的行为,违反了《食盐专营办法》第十六条“食盐零售单位应当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购进食盐”的规定。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副本)、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购销合同、出库单、商品验收单明细、送货单、供应商结算单明细、转帐记录、销售单、现场检查照片等。
依据《食盐专营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食盐,可以处违法购进的食盐货值金额3倍以下的罚款:(二)食盐零售单位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食盐。”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购进的食盐(盐当家精制盐350g34件零76袋、海湾海原味海精盐400g33件零389袋)。2、罚款2000元(大写:贰仟元整)。
罚款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纳到重庆银行建东支行(账户:重庆市江北区财政局,账号:2401****555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江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江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实施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