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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索引号 ]
  • 115001050092882236/2024-00040
  • [ 发文字号 ]
  • 江北经信(能源)罚字〔2024〕 01号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江北区经济信息委
  • [ 有效性 ]
  • [ 成文日期 ]
  • 2024-05-30
  • [ 发布日期 ]
  • 2024-05-30
重庆市江北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重庆晟嘉燃气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日期:2024-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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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重庆晟嘉燃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方培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95D

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海尔路*号

经查,你(单位) 2024 3 22 日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寸滩CNG加气站压缩机房内一压缩机进口阀门法兰发生泄漏,泄漏量达8%VOL,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严重影响公共安全。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现场检查记录可证明寸滩CNG加气站压缩机进口阀门法兰发生泄漏、手持式燃气测漏仪未定期年检事实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生产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定期检测、检修、更换,做好维护、保养、检测记录,保持安全防护性能良好”的规定,本机关于 2024 5 11 日向你单位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江北经信(能源)罚字2024 01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

你(单位)在告知的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对设施设备的管理未达到安全管理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的规定,责令你(单位) 限期 改正违法行为,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伍万元。

罚款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纳到重庆银行建东支行(账户: 重庆市江北区财政局 ,账号:2401****5551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江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江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实施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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