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重庆盒马鲜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观音桥分公司
负责人: 袁兴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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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你(单位)销售自然海盐(未加碘食用盐)的行为,违反了《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在缺碘地区销售的碘盐必须达到规定的含碘量,禁止非碘盐和不合格碘盐进入缺碘地区食用盐市场。”的规定。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检查照片、营业执照、进销存记录等。
依据《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缺碘地区的食用盐市场销售不合格碘盐或擅自销售非碘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没收其经营的全部盐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该盐产品加之3倍以下的罚款”和《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领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细则的通知》(渝经信规范〔2023〕11号)“违法盐产品数量在10千克以上100千克以下的,没收其经营的全部盐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处该盐产品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购进的自然海盐(未加碘食用盐)400g/袋共186袋,没收违法所得118.50元(大写:壹佰壹拾捌元伍角零分),罚款795元(大写:柒佰玖拾伍元)。
罚款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纳到重庆银行建东支行(账户:重庆市江北区财政局,账号:2401****555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江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江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实施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