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市、区有关工业和信息化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拟定本区工业和信息化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提出本区工业和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负责权限范围内的工业和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及备案;指导工业和信息业利用内外资;配合工业和信息化产业项目引进培育工作。
(三)负责监测、分析工业和信息产业经济运行态势,调节经济日常运行;编制并组织实施年度工业经济运行调控目标;向区政府提出协调解决经济运行中重大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四)负责指导工业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综合指导工业园区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区域内民用船舶行业管理和船舶建造质量安全监管;承担本区盐行业管理和储备盐管理;负责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流通的行业管理。
(五)指导本区工业企业技术创新、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指导工业投资中重大技术改造项目;推进工业行业质量管理和品牌战略。
(六)指导企业改革和促进企业加强现代企业管理;指导工业企业实施战略性改组;统筹本区军民融合发展、国防科学技术工业有关职责。
(七)指导协调和促进本区工业经济发展、结构调整和产业布局调整;负责指导本区工业园区规划和建设,促进特色工业的发展。
(八)负责协调本区电力、天然气、煤炭等重要能源的日常调度管理;承担本区液化天然气、液化石油气、醇基燃料的管理职责;负责本区资源综合利用、节约能源、清洁生产行政管理及监督;组织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和实施重大示范工程。
(九)指导推进工业领域信息化发展工作;推进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工业互联网、物联网产业发展、负责本区软件和信息服务产业发展和行业管理职责;指导相关工业信息安全工作;联系三大通信运营商。
(十)引导本区工业和信息化企业协调发展,组织推动服务机构为企业发展提供服务;承担减轻企业负担工作;协调推进本区工业和信息服务业企业相关人才工作。
(十一)承担本区工业节能监察及重点用能企业节能监督管理;指导和推进工业和信息产业绿色制造体系建设;参与拟定相关污染控制政策;指导协调辖区工业企业节能环保工作。
(十二)承办区委区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